落户有买房落户,新生儿落户,人才落户等。商品房住宅房都可以办理户口。新生儿须父母一方户籍在本地才可以办理落户手续。人才落户得满足大专毕业两年内,本科以上学历40岁以下的条件才能落户。以下是整理的落户条件及落户买房补贴政策,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支持政策,提高区域竞争力,不断增强人才获得感、幸福感,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小镇人才住房(以下简称人才住房)是指在贵阳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小镇中,按一定房源比例,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支持的房屋。
第三条人才住房支持是指采取奖励、优惠销售、租赁和租金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的住房优惠。
第四条人才住房主要支持范围为:
(一)贵阳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即符合《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且持有贵阳市人才绿卡的人才。
(二)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即符合《贵阳国家高新区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分类目录》(以下简称《人才分类目录》),且持有高新区人才认定书(认定条件和流程见本办法第五章)的人才。
第二章 人才住房奖励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未享受过人才住房补贴、达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中购房条件的人才,可向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人才住房奖励:
(一)在贵阳市或高新区创新创业,通过贵州省培养推荐申报并晋升为国际顶尖人才,达到高新区人才认定A层次的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人才人选、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才等国际顶尖人才;
(二)达到高新区人才认定B层次,且在高新区民营企业直接引进十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奖励计划”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等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国家级技能人才。
(三)在高新区同一家科技型民营企业担任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二选一)五年以上,近三年企业的纳税额扣除已兑现招商引资政策部分后,区级所得不低于2000万元。
第六条获得人才住房的人才须承担房屋过户产生的税费等费用。获得人才住房不足五年的,不能以买卖、赠与、抵押等方式处置该人才住房。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骗取政策的,除退回实物住房并承担追回所产生的税费等费用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章 人才住房优惠销售
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达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中购房条件的人才,可向房开企业申请,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物业市场价格享受相应优惠:
(一)60%市场价格支持范围:
1.在贵阳市创新创业,且持有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经贵阳市认定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的人才;
2.在高新区创新创业,且持有高新区A、B、C层次人才认定书的人才,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杰出人才人选、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才等国际顶尖人才;(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奖励计划”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等国家级人才;(3)通过项目验收的省“千人创新创业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选拔管理专家、省级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等省部级人才;(4)年工资性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骨干;(5)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等高级技能人才;(6)获得过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名义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
3.高新区直接引进,且持有高新区D层次人才认定书的人才,主要包括:
(1)市管专家,正高级职称人才,博士或世界知名大学硕士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2)权威机构公布的贵州企业100强、贵州民营企业100强企业有关负责人,以及年工资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3)省级技术能手、市级首席技师,以及具有一定成果的高级技能人才;(4)获得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上名义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
(二)75%市场价格支持范围:
1.在贵阳市创新创业,且持有贵阳市人才服务绿卡,经贵阳市认定的各类人才;
2.柔性引进与高新区企业(单位)开展合作,且已经取得合作成效的博士及以上人才、市级及以上专家等,包括持有高新区A、B、C、D层次人才认定书的人才;
3.高新区直接引进,且持有高新区人才认定书的各类高层次及急需紧缺人才,主要包括下列层次及以上人才:
(1)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发明专利前三位完成人,企业首席质量官,年工资性收入2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研发骨干等专业技术人才;(2)高新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重点创新创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以及年工资性收入30万元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3)高级技师和具有一定成果的技师等技能人才;(4)获得过相当于高新区工管委名义及以上表彰的先进模范人物。
第九条经认定的人才本人限申购1套人才住房,同层次人才在贵阳市无住房的优先申购。
第十条购买人才住房不足五年的,不能以买卖、赠与、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方式处置该人才住房。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骗取政策的,除补足优惠金额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才公寓租赁和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在人才住房适当区域建设人才公寓,达到拎包入住条件,区分以下类型,按市场价提供给人才或企业租赁使用:
(一)长租式人才公寓,主要用于人才周转性租住使用,一般租期半年以上,按套、按间或按床位提供;
(二)短租式人才公寓,主要用于人才临时性租住使用,一般按日、按周租赁,按套、按间或按床位提供。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可综合申请人才层次、企业规模和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入住:
(一)在高新区创新创业,且持有高新区A、B、C层次人才认定书的人才;(二)高新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重点创新创业项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推荐的,人才较为集中、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企业或机构。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原则上一次申请不超过1套、入住期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同时使用(含间断期)不超过3套、每套合租不超过3人,一次申请入住期不超过2年。各类型人才公寓可间断式申请租赁,累计计算入住期。
第十四条个人租住人才公寓,仅供本人及与本人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使用。企业租住人才公寓,仅供本公司引进的人才使用,入住人如有变更,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运营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个人租住或企业安排入住的人才在贵阳市无住房(含新建商品购房未交房期间和统一交房三个月内),未享受过住房政策的,可在足额交纳各项费用并使用满期后,按以下标准向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租金补贴:
(一)个人租赁的,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36个月,补贴金额不超过长租式人才公寓当期租金;
(二)企业租赁的,同一入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24个月,补贴金额不超过短租式人才公寓当期租金的50%(合租的平摊计算)。
第十六条租金补贴由运营管理单位初审,报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从运营管理单位收取租赁对象的租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在租住期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租赁资格和租金补贴申请资格: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住房,未主动报告达30天的;(二)集体租赁随意变更或增加租住人的;(三)不在高新区工作或在区内变动工作,未主动重新办理手续达到30天的;(四)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改变住房用途、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五)不配合日常查房及询查工作的;(六)未在按照合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超过10天的;(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公寓房内配备物品的;(八)违反租赁合同、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的;(十)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或存在其他影响公寓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骗取政策的,除退还租金补贴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人才认定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的人才须是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在高新区的企业、高新区主管的非企业法人、住所和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的科研机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第二十条申请认定的人才应属于以下类别:
(一)直接引进类:
1.在高新区企业(单位)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和职工;2.在高新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重点创新创业项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非全职工作的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第一负责人。
(二)柔性引进类:
1.与高新区企业(单位)开展合作,且已经取得合作成效;2.具备一定研发能力、取得一定成效、正常产生营业收入的高新区企业(单位)中,非全职工作的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第一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人才认定按以下要求准备材料,由所在企业(单位)审核加盖公章,统一向《人才分类目录》中明确的审核部门申请认定,经审核部门认定后报组织部门确认,颁发人才认定书。
(一)个人材料:
1.人才认定申请表、真实性承诺书;
2.身份证件:境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居民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提供永久居留证,无永久居留证的提供护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
3.关系资料:全职工作的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和近3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非全职工作的提供合作协议,获得合作报酬、兼职报酬、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4.学历学位:境内获得学历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还须提供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中国学位认证报告》;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含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5.个人资质: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职业资格、获奖证书等能够证明个人专业技术或技能水平的证书;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供符合条件的任职文件;先进模范人物提供获奖文件、证书;涉及年收入的还须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二)企业(单位)材料:
1.成立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税收证明:税收归属地证明或近期《税收完税证明》;
3.企业情况:直接引进的提供企业简介;柔性引进的提供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研发和创新能力、合作方式和取得成效、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等说明及印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人才所提供的材料,不能直接对应《人才分类目录》中单一类别的,组织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委托有关行业、学科、人力资源等领域专家综合评审认定。
第二十三条人才认定书有效期一年,满期后可提申请复审。如有人才层次变更的,可提出重新评审。
第二十四条人才若未进行复审或存在关系变更、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等情况和行为的,已颁发的人才认定书同步作废。
第二十五条《人才分类目录》由组织部门会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审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才住房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运营管理,独立开展租赁管理、物业管理、设施设备更新维护、环境营造、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七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专业性团队建设,逐步拓展人才住房服务范围,加强与人才住宅所在地居委会的协调,经常性组织入住人才开展有关社区活动,提供更加优质、全面、深入的人才服务。
第二十八条区属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服务工作简单粗暴或因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影响和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责问责。
第二十九条运营管理单位可根据运营管理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运营管理方案和具体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