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内江小微企业入驻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8 23:40:28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

为深入贯彻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8〕30号)精神,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力争到2022年全市民营经济实现“5679”目标,即: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0%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0%以上,创造税收占全市税收收入比重达到70%以上,带动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重达到90%以上,全面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一)优化审批服务。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许可事项“应放尽放”。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减并工商、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使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5个工作日以内。对无前置审批、企业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为同一机关的,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深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推进“照后减证”,试点推行“实名制登记注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开展联合评审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加快项目审批管理服务“一网通办”,推动投资审批“最多跑一次”。

(二)放宽市场准入。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各类门槛,取消和减少阻碍民间资本进入养老、医疗等领域的附加条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众安全等为由,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特殊限制性条款。

(三)拓展投资领域。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民生事业的建设、运营。建立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打造“蓉欧+”东盟国际班列内江基地,积极参与发展“四新一大”产业、内江市先进制造强市“三百行动”、现代服务业、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

(四)促进公平竞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止阻碍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深入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治理,严禁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严禁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民营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和运用长效机制,健全企业“红黑名单”制度,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民营经济纳税人按上限享受增值税起征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全面落实有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六)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人工成本,落实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政策,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降低用电成本,支持园区内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市内电力市场化交易及留存电量、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通过清理转供电加价、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用气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地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属于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根据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资要求,对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或国家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20%以上的,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工业企业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利用已取得的存量土地新建厂房和增加容积率,对增加的厂房建筑面积在出让年期内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园区探索建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企业入驻园区租赁标准化厂房给予补贴的扶持政策。降低物流成本,推动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落实货车通行费优惠政策,加快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深化商务秘书企业托管登记改革,免除小微企业办公场地限制。

(七)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一律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公开曝光部分涉企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三、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八)建立专项资金。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政支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省市优秀民营企业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奖补、民企管理技术人员培训、购买社会服务等。

(九)加强信贷支持。逐步扩大民营企业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规模,帮助民营企业维持银行信贷和资金周转。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丰富合格抵(质)押品种类,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合理控制贷款资产质量,力争法人银行业机构总体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建立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与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落实年新增客户首贷奖补政策,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民营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市财政按规定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配套补贴。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补政策,对经办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符合条件的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1%,市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补贴。用好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贴息。

(十)支持直接融资。市财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全省“五千四百”上市行动计划。完成上市辅导并完成上市申报且被中国证监会或国家相关部门(单位)正式受理的,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50万元。民营企业通过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上市成功后奖励100万元。民营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报价转让的,奖励100万元。民营企业成功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转入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100万元。民营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奖励50万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再奖励100万元。继续实行对首次成功进入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奖励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研究建立债券违约风险分担机制,对当地企业债券融资违约给予适当风险补贴,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给予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十一)鼓励融资创新。设立2.5亿元的内江振兴产业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产业引导作用,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我市域内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战略型产业中的优质民营企业。组建注册资本为20亿元的川南融资担保公司,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实力,完善金融服务和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营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市财政按规定向省财政申报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对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发放的专利权质押贷款,市财政以年度贷款发放额的1%为基数按规定对金融机构予以配套奖励。加大政银企对接力度,统筹推进“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百日攻坚行动”、应收账款融资“甘泉”行动计划等专项行动。支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推广“园保贷”“支小贷”等分险模式。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给予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向具有良好诚信、财务和管理水平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发放更多的信用贷款。

四、进一步支持做强做大(十二)实施梯级培育。建立企业梯级培育库,支持引导民营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培育“行业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设立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1亿元以上、首次超过5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50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3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次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2亿元以上(含)的,主营业务收入每跨越100亿元再奖励企业100万元,市财政按照县(市、区)政府实际奖励的35%予以财力奖补。设立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50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4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40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3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30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2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20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10亿元且年税收规模1000万元以上、首次超过5亿元且年税收规模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次年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市财政按照县(市、区)政府实际奖励的35%予以财力奖补。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并购重组项目,市财政按规定向省财政申报后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补助。

(十三)推动创新发展。引导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按需对接,破解发展战略、技术创新等方面问题。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国、省、市项目,通过直接投入、项目资金支持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补助。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对校(院)企合作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在内江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转化或孵化的,经论证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优先给予支持,重点项目资助10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50万元。

(十四)打响内江品牌。大力实施民营企业“内江品牌”培育计划,打造一批品牌商标和名牌企业。积极引导“资中血橙”等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引导“威远无花果”“内江黑猪”“内江牛肉面”等特色产品注册商标。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省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登中国品牌价值评价榜的,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市财政按照县(市、区)政府实际奖励的35%予以财力奖补。全力推介“甜城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合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涉农品牌商标企业规范合法使用“甜城味”商标。支持“甜城味”商品经营企业进商场、进超市、进社区、进高速公路、进高铁服务区,在国内外开设营销服务网点。对开设直营店或加盟店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十五)加快园区建设。建立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按规划合理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园区基础设施更加合理完善,增强园区承载能力,引导更多企业入驻。扎实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批便民示范区建设,市政府和市级部门向示范区全面放权、授权,落实“一枚印章”审批、“一支队伍”执法、“一章入园”服务,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最大限度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服务。

(十六)支持开拓市场。落实《关于畅通南向通道深化南向开放合作的行动计划》,加快建设“蓉欧+”东盟国际班列内江基地、内江海关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加快构建“10条高速公路+10条铁路”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特别是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为其人员及货物出入境和通关提供便利化服务。对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照鼓励扩大出口的相关政策给予补贴。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展,对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大型展览和推销活动的民营企业,依据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补贴。制定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指导性预算,编制采购品目清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国有企业优先采购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产品。其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不得少于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且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定期发布内江名优产品目录,开展优质产品(服务)与市内重大项目对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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