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

商丘小微企业入驻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0 07:31:58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

一、金融部门

1.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

2.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

3.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中小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推动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同时鼓励各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在原有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4.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同时用好财政贴息政策,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5.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6.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7.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落实国家贴息政策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给予25%的贴息支持,期限不超过1年。

8.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

9.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展期或续贷,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生活物资骨干企业符合政策条件实行延期还款的各类贷款,积极向总行争取政策支持,不加收罚息。

10.对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力加大资金支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切实做好续贷增贷工作;各级金融工作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以市县为单位,在落实当地规定复工复产条件的基础上,做好资金保障协调,确保复工复产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生产经营。

11.各金融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付息,做好续贷服务。

二、税务部门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3.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疫防控的单位和人员开展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

4.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5.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6.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7.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3.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14.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15.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16.对受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18.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延长税款缴纳期限。

19.延长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1.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自愿缴存个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或提取条件,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申请时限超期的,可延长申请时限至6月30日。

2.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自愿缴存个人,可通过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业务,最低可调整为5%(自愿缴存个人不低于10%)。受疫情影响较大,需要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中心提出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最长可缓缴1年。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自愿缴存个人因受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6月30前能够提供情况说明并足额补缴的,均视为正常连续缴存。

4.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等,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6月30日前还清逾期部分的,不作逾期处理。

5.受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自愿缴存个人无法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和偿还商贷本息提取的,可于6月30日前到中心各管理部窗口办理,提取额度由不超过上年提取次月起12个月还款本息总额,调整为不超过上年提取次月起至职工提取当月的还款本息总额。

四、电力部门

1.国网商丘供电公司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统一按原用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客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不得小于三个月”限制,客户可以在当月(期)申请下一个月(计费周期)的计费方式。

3.电力客户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即按实际使用天数折算收取基本电费),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企业(认定标准:2月1日至2月20日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12月1日至12月31日表计电量5%,视为没有生产),暂停起始日期可追溯至2月1日。客户可携带相关材料到供电公司申请,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减免2月1日至2月20日基本电费,若已在2月1日至2月20日期间申请办理暂停或减容的客户,基本电费不能重复减免。

4.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不足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仍按100%收取。

5.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6.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以地方政府认定为准),免收高可靠性电费。

7.逐户对接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对扩大产能,需新装增容的,开辟办电绿色通道,实施“火速办电”模式,执行“零上门、零投资、零审批”服务举措。

8.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因流动资金紧张、交费有困难的,实行欠费不停电措施。

五、财政部门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按中央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的25%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对受疫情影响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加大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3.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4.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月份房租免收、3至4月份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入住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费用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长3个月的特殊时期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减免租金费用的50%,所需资金由当地就业补助资金解决。

5.积极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扩大产能。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生产(原有生产企业扩能改造)、转产(生产线由生产其他产品改建),扩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产能、提质增效。围绕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将中小微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项目优先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对涉及企业在2020年1月10日--2月29日期间通过技术改造产生新增产能,对新增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

6.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最高可给予400万元研发费用后补助。

7.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持续实行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免收药品注册费,免收民航发展基金。

六、市场监管部门

1.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允许市场主体延期至我市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2.对有效期届满或需要实地核查延续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顺延既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至我市疫情解除后2个月;对于受疫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实地核查、监督性现场审查或首次监督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审查组织单位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我市疫情解除后2个月。

3.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许可实行承诺制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且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企业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快速审批;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经企业说明变化情况、承诺符合生产许可条件后,可先行审批,对需要现场核查的,在我市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

4.经营地址、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证,疫情期间到期需换证的,申报期限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后30日内,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后60日。

5.对因疫情无法按期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复查,导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期的,可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后30日内申请复查,按不超期对待。

6.暂停现场评审、现场考核;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7.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到期未换发新证的企业,在法定时间内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含“豫事办”政务服务APP)提交换证资料并通过预审的,且无在办案件和《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从业情形的,允许其继续正常经营至疫情解除,申报期限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后30日内,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后60日。

8.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产品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实行“容缺办理”,申请人可登陆“河南政务服务网”或下载“豫事办”政务服务APP等线上方式进行网上办理,疫情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完成线下材料申报。

9.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超过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因疫情不能及时申请换证的,申请期限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到期的,复审期限延长3个月(视疫情情况进行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申请复审(换证)的,可先行办理网上复审。疫情期间证书过期的,复审期限顺延至我市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

10.对于医院等疫情防控相关单位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单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基础上,可以延长检验周期。对必须检验的设备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安排检验。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可延期检验,并在我市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定期检验。

11.疫情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送检的非防疫物资,按原标准的60%收取费用。

12.对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优先办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因受疫情影响一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予清理吊销。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时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3.疫情防控期间,对作为液体消毒剂主要原材料的次氯酸钠、过氧乙酸、双氧水等危险化学品,特事特办,将原来30个工作日的生产许可审批时间,改为实施临时许可。疫情结束后,对作为液体消毒剂主要原材料的有关危险化学品有继续生产意愿的,允许企业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在依法办理许可的同时,组织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帮扶,全方位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14.建立完善疫情防控相关产品标准体系,指导防护用品企业在标准网上查阅和下载服务,帮助制定企业标准、线上办理和网上服务。全面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允许不具备公开标准全文条件的企业只公开产品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积极开展相关标准技术解读,支持企业提高标准化水平。

15.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急需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送检仪器的接收、流转、检定、校准,做到随送随检。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由企业自行核查后,经相关计量技术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强制检定周期,并在我市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申请强制检定。

16.对申请CCC免办业务的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及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免办条件的涉及疫情防控的进口产品,一律优先网上办理,随申报随办理。

17.支持首席质量官企业建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体系和疫情防控责任体系。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河南省省长质量奖和商丘市市长质量奖。

18.支持企业海外专利布局,加大重点企业PCT专利申请资助力度。落实对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和奖励政策,鼓励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

七、发改部门

1.《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所列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的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护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收储物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调拨。

2.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

3.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4.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在计收降价范围内电力用户电费时,按应收电费的95%结算(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对2月1日以来确实没有生产的,暂停起始日期可以追溯至2月1日。2月1日至2月20日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12月1日至12月31日表计电量5%的,视为没有生产。

电力用户需要保留部分变压器维持日常办公、应急、照明使用的,应向其推荐选择基本电费按需量征收的计收方式。2月1日至选择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期间,表计电量不超过12月1日至12月31日电量5%的,免缴基本电费。

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前执行淡季气价。

降低工商企业用水成本,梳理此次降低供水企业用电成本等空间,集中用于降低工商业水价,2月底前完成调价工作,2月1日至6月30日追溯执行。

5.市城区工商业用水销售价格本次下调0.07元/立方米,调整后基本水价由现行2.60元/立方米调整为2.53元/立方米。

“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政事业单位等其他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不在调整范围。

以上销售价格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八、住建部门

1.项目以现金形式已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转为保函替代。疫情期间新开工项目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疫情解除3个月内以现金或保函形式补交。

2.顺延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满的,延至2020年6月30日。

九、城管部门

1.在疫情期间,保障水气热无条件不间断供应,杜绝出现因欠费中断供应的情况。

2.对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气、用水等费用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企业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各项费用。

3.自2020年1月28日起,疫情期间对所有欠费用户实行不停水措施。

自2020年2月-2020年6月30日,我市城区工商业用户销售价格本次下调0.07元/立方米,调整后基本水价由现行2.60元/立方米调整为2.53/立方米。以上销售价格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4.疫情期间对欠费用户实行不停水措施(IC卡插卡式水表无费用水表自动停水无法人为控制)。

自2020年2月-2020年6月30日,我市城区工商业用户销售价格本次下调0.07元/立方米,调整后基本水价由现行2.60元/立方米调整为2.53/立方米。以上销售价格不包括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5.疫情期间不停气,后期统一抄表结算,如有欠费暂不停气:对40余家紧急医药类及生活物资类企业实施降价,自2020年2月1日起每立方燃气优惠0.48元。

6.供水、天燃气报装压缩到2个环节,3个工作日,报装材料精减为1份,自2020年2月11日起实施。

十、人社部门

1.落实社会保险费“免、减、缓、返”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全市中小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6个月。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1)免。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即免征2020年2-6月份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部分。

(2)减。自2020年2月起,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可减半征收,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2-4月份社会保险费定单位缴费部分。

(3)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返。即对参保缴费1年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费,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应急稳岗返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返还。

2.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降低申请贷款条件,凡营业执照中经营项目涉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小微企业(药品、防护用品及医疗器械生产、运输、销售、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提供相关销售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销货合同、票据等),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简化贷款申请程序。小微企业到所属县(区)人社部门进行申请,人社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受理审核后,直接转交经办银行。

十一、商务部门

1.为进一步缓解企业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体现全国贸促机构担当奉献精神,从即日起,全国贸促系统各授权证明书出证机构一律免费为企业出具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2.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3.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4.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5.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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