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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小微企业入驻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19 06:59:02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

近年来,在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有力扶持下,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起来。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下面将为你详细解读南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围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尽快理解和享受税收优惠。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可享受优惠政策

王先生2010年在南通开了一家足疗店,招了20多名员工,这么多年经营下来,扣除成本费用,每年约有八、九万的利润,还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最后所剩无几。王先生也一直纠结着要不要转行。听闻国家又有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王先生立刻拨打了南通地税12366咨询。工作人员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自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扩大到年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政策执行期限截止12月31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王先生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小张大学毕业后一时找不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就与几个同学一起加盟开办了一家连锁旅店,但由于资金紧缺就没有聘用财务人员,也没有相关的财务制度,所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企业所得税按收入核定征收,经营一年下来,小有收获。听说有税收优惠政策,特意到税务机关询问相关政策。税务人员查看了他公司的相关情况后,跟他解释: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企业,无论是采取查帐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即从自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无须审批

陈先生平时很关心税收政策,他自己有一个私家菜馆,经营了近十年,生意不是很红火,但也有一批固定的老客户,他看到了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新政,对照后发现自己的店符合这个政策规定的条件,但不知如何申请?要不要审批?税务人员答复他: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

所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无须审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

在财务公司工作的郭女士受托帮几个小企业做帐,平时对税收政策、征管要求都很关注,这次听说国家又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她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怎么享受,如何办理?于是她走进了南通地税局,了解相关情况。税务人员答复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核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所以,郭女士在按季预缴申报时,根据企业情况如果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可以直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在申报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15%直接填进减免税金额,企业最终的实际负担率仅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的10%;在超过10万元时,应停止享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是低于10万元(含)的,办理备案手续,如果超过10万元的,则按规定补缴税款。

小微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其他税收优惠

赵先生开办的餐饮公司中安置了2名残疾人和2名下岗再就业人员,原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均按规定享受了加计扣除和抵减税款的优惠,现在新政策出来后,他发现他的公司在扩围的范围内,不知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减半征收优惠后还能不能享受其他的优惠?

税务人员答复:可以,小微企业除了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还可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企业税收优惠,比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高新技术减按15%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特殊行业减免税优惠等等,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按规定享受。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1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根据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发票工本费。 

所以赵先生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先行享受一般企业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后,如果低于10万元(含)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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