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我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对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具体行业特点认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求执行。
全省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积极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效。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广大小微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做好政策落地督查,深入分析政策绩效,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馈。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1月29日
甘肃贵勤税务师温馨提示:
本减征政策可和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由于我省此次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了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