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我市近日依据相关规定对高温津贴标准予以调整,即由之前的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不低于15元;同时还扩大了高温津贴发放范围,此前仅为企业,此次将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也纳入其中。
据介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气温以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安排劳动者进行的露天作业。而判断是否属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但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此外,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发放方式则一直采用按天发放,既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值得注意的是,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以防暑降温物资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