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根据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如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如果从事高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未能正常出勤的或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及从事高温岗位作业的实际天数进行发放。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
辽宁省内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通知》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已自行制定高温岗位补贴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应按本规定标准执行。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对从事室内高温岗位作业的劳动者,应以本《通知》月支付标准为计算基数,按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实际天数发放高温津贴。对于不按照标准发放津贴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将情况反映给企业工会或所在区的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协调无果后,将由有关执法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改正。
各省份公开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最大差两倍
按天计发高温补贴天津市最高
28个公开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津贴发放多按月为单位发放。如北京规定,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按月计发津贴的省份中,山西省标准最高,为240元/月。江西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240元。
此外,浙江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为225元/月;上海、江苏、福建、辽宁等省份为200元/月。
部分省份则按天计发高温津贴。如天津的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12%,经过测算,今年的高温津贴日标准为27.3元。此外,陕西25元/天,湖北12元/天,河南、海南、云南、吉林均为10元/天。
28个省份中只有河北是按小时发放高温津贴,其中,室外露天作业为1.5元/小时。
发放标准考虑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
针对各地的标准差异,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表示,发放的标准主要是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不过多为3-4个月。如,北京、山西等发放时间段为6至8月共3个月,湖北、山东、甘肃、江西、浙江等地为6至9月共4个月。而海南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月到10月。重庆为5-10月。
河北省因南北跨度大,气温差别大等情况,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