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聊城高温补贴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发布的相关要求,市人社局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对于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用人单位,聊城市人社部门将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聊城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张明告诉记者,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过有关高温补贴发放不到位进行投诉的案例,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他们会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改正,切实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市民如果遇到上述问题,可拨打市人社局咨询热线12333或者劳动监察局电话2189275进行投诉。
高温天气下工作时间要缩短
本报讯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
其中,有一部分职工工作时间,可以因高温天气而发生变化——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有资格领取高温补贴的工种,大概有下面这些:
在聊城市内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工作的单位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户外露天作业人员。
按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
高温120,非高温80并且发放6、7、8、9四个月记发,并且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环境也要保证大家不要中暑,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是有资格领取高温补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