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总工会: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 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调整我市高温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
二、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宜劳社办发〔2007〕103号)、《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宜人社办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