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是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一、贵州省高温天气津贴的发放标准
(一)由于贵州省各市州温差较大,我省用人单位可选择二种发放方式之一:
1、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
2、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9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1小时,发放1元的高温天气津贴。
(三)实施高温天气津贴后,企业不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清凉饮料费等。
(四)发放高温天气津贴所需费用纳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五)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天气津贴。
(六)今后,我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对高温天气津贴标准进行年度调整。
二、贵州省高温补贴发放形式
自2013年8月1日起,《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生效,标准为168元每月。
发放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每月发放168元,一种是每天发放8元。
由于贵州省各地温差较大,全日制用工单位可以自由选择发放形式,且高温津贴必须列入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中的劳动保护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