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重庆流动人口管理

发布时间:2023-09-19 19:28:29

  按照《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渝府第139号令)之规定,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

  一、登记办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出差等暂住人员只做暂住登记,不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务工经商和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等暂住人员应提交本人近期照片2张,办理《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也可以由本人携带单位或者雇主出具的务工及居住证明直接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也可以由本人携带租赁合同直接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对手续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备案延期

  《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免费办理,有效期为5年,实行每年登记备案制度; 1年期届满后须在3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逾期不登记备案者,将视该证为无效证件,须重新登记办证;5年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三、变动迁移

  暂住人员办理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在有效期内跨区、县(自治县)变动暂住地址的,须在10日内到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免费进行登记备案,不再重新办证;逾期不登记备案的视为无效证件;《居住证》由持证人妥为保管,随身携带,以备查验。遗失、损坏的,应及时补领、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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