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重庆“三投靠人员”入户

发布时间:2023-09-20 15:29:19

  (一)夫妻分居及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规定

  1、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

  (1)人户对象及条件

  职工居民的非在职配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准予在其配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户口登记地人户,包括“农转非”、“非迁非 ''“农迁农”户口。其中,申请迁入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高新区、北部新区、渝北区、巴南区,后同)入农村居民户口的“农迁农”人员须结婚三年、且夫妻年龄均年满30周岁以上。

  (2)人户手续及程序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随附合法固定住房手续,《结婚证》,原常住户口性质证明,主城区外迁入主城区的还应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经迁入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人户。

  2、党政机关,国有非国有企事业、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科技人才夫妻分居户口迁移

  (1)人户对象及条件

  下列人员夫妻分居户口迁移可以优先解决,不受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随时办理人户手续,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①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②获得市(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

  ③获得博士、硕士、双学士学位的人员;

  ④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及其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⑤企业、事业单位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人员;

  ⑥在科研、生产、教学、管理工作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其配偶系学士学位的人员。

  (2)人户手续及程序

  ①配偶系在职干部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人员调动审批表》,并附《结婚证》、在渝方户口证明及能证明其符合上述人户对象及条件的证件或材料复印件。由主城区外调入主城区需迁移人户的,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调入其它区、县(自治县、市)需迁移人户的,由当地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审查同意,其后由调入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人户。

  ②配偶系在职职工的,按职工调动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③配偶系非在职人员,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3、职工调动工作户口迁移

  (1)入户对象及条件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下列人员可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①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6周岁以上,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因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的人员;

  ②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成批转移工作单位[兼并、搬迁、合并、企业职工跨地区内部调剂(并在常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③西藏、原四川省三州内调人员,退役运动员,转业干部家属以及随军家属转移工作单位等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人户手续及程序

  ①上述人员工作转移到我市主城区的,由接收单位填写《重庆市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或《重庆市企业职工成批转移工作单位花名册》,随附《结婚证》、住房证明、在渝方户口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公安分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人

  户。

  ②工作转移到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转移工作单位的,由接收单位填写《报批表》后,由所在单位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人户。

  ③职工配偶非在职或系农村居民户口的,按职工居民非在职配偶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二)婴儿随父随母入户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规定

  1、人户对象及条件

  (1)凡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对历年来出生、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均按照本人自愿随父或随母人户的规定,凭《出生医学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1996年1月1 日后出生小孩应当具备《出生医学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申报人户。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

  (2)对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并要求随父人户的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以随父人户(但城镇居民户口不得转为农村居民户口),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

  2、人户手续及程序

  (1)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随父申报常住户口的,必须由申请人填写《新生婴儿随父(或监护人)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同时随附《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其父的住房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由公安派出所审查核实后,直接办理出生登记。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查验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相关调查处理材料,对无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续或调查处理材料的,公安派出所办理人户登记后应及时通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2)申请未成年子女随父人户的,必须由其父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住房证明,《结婚证》、子女及配偶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属在校生的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由人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等办理迁移人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规定

  1、人户对象及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以年龄和身边无子女为基本条件。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年老者身边无子女的,可自愿选择子女投靠人户,其中,离、退休人员投靠城镇户口子女,不受年龄和身边无子女的条件限制,应当准予人户。 申请在主城区之间和主城区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年龄、身边无子女等条件限制,均可办理迁移人户。

  2、人户手续及程序

  年老或离、退休投靠子女的人员,应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年龄等证明或离、退休证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由人户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批准,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迁移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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