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三亚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单位改制、破产或买断工龄等下岗失业人员回原籍户口迁移审批
项目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办理:1、属于我省的单位改制、破产或买断工龄的下岗失业人员; 2、在原籍的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在农村有自建固定住所; 3、在其住所居住生活满一年。房屋属于违法抢建的建筑物,不得迁入。未成年或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子女可随迁。属非农业户口性质的,迁入农村地区后其户口性质不变。
申报材料: 《入户申请审批表》;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原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入户所在地居(村)民小组(经济社)、居(村)民委员会、镇(区)政府同意落户证明(需证明其房屋属于违法抢建的建筑物);区(镇)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居住生活满一年的调查意见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民政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
办理期限: 10 个工作日
工作流程:受理(经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核对的申请材料和派出所领导、民警签署审核意见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人口管理大队签署审核意见→市公安局签署审批意见→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审批(服务)依据: 1、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7]140号) 2、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3、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琼公传发[2015]451号)
是否收费: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