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双鸭山户口迁移的最新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未满十周岁婴儿出生登记(4项)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无论婚生或非婚生),由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实行随父亲随母自愿原则,不再要求监护人出具计生等其他部门证明。
公民姓氏选择原则上随父或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以下三种情形: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②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而选取的抚养人姓氏;③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少数民族的姓氏可以遵循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婴儿的民族,依据《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黑族规[2017]1号文件规定进行登记。父母不是同一民族,可根据其父母意见,选择父或母的民族进行民族登记,有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1、婚生婴儿出生登记。([2007]64号一条一款)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随父随母落户。
2、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2014]9号三条(二)款2项。凭《出生医学证明》随母落户。特殊情况,要求随父落户的,需要做DNA亲权鉴定,凭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落户;如父亲已婚的,须征求同户配偶同意后再办理随父落户手续。非婚生婴儿落户与婚生婴儿具有相同权利。有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3、出国人员在外国出生的婴儿出生登记([2007]64号一条五款),应具备如下手续: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外国《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外国《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户口簿、结婚原件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工作日随来随办随父或随母出生登记。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的婴儿出生登记([2007]64号)新生婴儿父母均为军人,可落户于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落户于其他亲属处。婴儿父母一方为军人的,落户于非军人一方的户口上。落户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婴儿父母现役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父母落户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二、注销户口(3项)
5、公民死亡注销
(1)公民死亡(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24条)(2017年“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本市公民正常死亡,申报人应持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注销户口,同时收缴居民身份证。
(2)本市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申报人应持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公民被宣告死亡,应持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注销户口。
6、本市公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申报注销户口。凭入伍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注销户口。
7、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公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对于没有经过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自行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凭本人申请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通报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对于没有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自行赴台湾定居人员,要求通知当事人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定居审批手续后,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注销户口。
三、迁出市外(3项)
8、本市公民已在省外获得户口准迁证明的居民,可由本人或其他委托人持准予迁入证明、本人居民户口簿申报户口迁出登记,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9、本市户籍被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户口的,持大中专(含以上)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入学须知、本人居民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10、本市户籍在市外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含以上)毕业生,迁移户口的,持工作单位户口接收证明(标注详细迁移地址)或人力资源部门户口接收函(标注详细迁移地址);报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居民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四、迁入落户(10项)
市内迁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市外迁入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由派出所外勤民警审核,所长审批后,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三个法定工作日办结。本省所辖的区、县、县级(市)申请迁入双市所辖的区、县、县级(市)的适用“一地办结”业务。准予迁入证明由分、县局户政大队加盖分、县局户口专用章后下发给派出所,由派出所打印发放给落户人。准予迁入证明存根由派出所保管存档,分、县局户政大队定期进行抽查。
11、购房入户(包括商用房屋)(国发[2014]25号、公通字[2014]31号)公民在我市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凭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房产证的凭购房发票、购房合同房屋买卖协议、回迁房屋小票、房屋水电供热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12、投靠迁入([2014]9号)可由本人或其他委托人等人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迁入。
(1)夫妻投靠落户,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簿。
(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持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父母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及父母户口簿;被投靠人申请。
(3)父母投靠子女,持父母和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3、租赁房屋迁入(国发[2014]25号)
(1)市外迁入。在我市租房连续居住半年(含)以上(以839录入时间为准)要求落户的,派出所依据房主本人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及房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落户申请(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46条)。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办理。
(2)市内迁移(出台新政策)
市内租房户口迁移遵循租赁房屋地址上只能设立一个家庭户口原则。市内公民租房连续居住半年(含)以上要求迁移户口的(以8.39系统录入时间为准),房主同意承租人落户于租赁房屋地址且房主户口已迁出此地址的,承租人凭房主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房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户口簿(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46条)办理户口迁移。如承租人更换,新承租人员要求落户,原承租人户口未迁出,其他承租人不得申请落户,原房主户口已落在租赁房屋上的,租房人员不得落户。
14、本地生源派遣持相关手续落回迁出原址原户口,外地生源或重新改派遣到本市的应、往届统招大中专(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直接办理落户,派遣证与落户地不符的不再要求重新改派,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居民户口落户。
(1)已在本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本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本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派遣到市、区人才中心,可到市、区人才中心或所在单位居民集体户落户,需提供:报到证、毕业证、肄业证或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原户口簿;已购房的除以上材料外,需一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正式发票或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15、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留学回国由教育部或省博士后管理站派遣到本市的毕业生,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居民户口落户。
(1)已在本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本市无房产,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3)在本市无房产、无直系亲属的,可到所在单位居民集体户落户。需提供:报到证或教育部、省人社厅、省博士后管理站的落户介绍信;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已购房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正式发票、购房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16、中途退学的大中专(含以上)学生落户,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原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17、退伍、转业军人落户。户籍地在本市范围以内、以外的复员退伍军人,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依法登记结婚的或户籍地在本市以外入伍的转业军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军人转业安置办公室安置(含自主择业)到我市的,可在我市办理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1)在本市有配偶的,到配偶户籍地派出所落户。
(2)已在本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3)在本市无配偶、无房产的可到安置单位居民集体户落户,需提供:省、市、县(市)民政部门复原退伍办公室出具的复员退伍士兵、士官落户口通知书;原籍户口注销证明(原籍不能提供注销证明的由受理人查询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库并注明“查无此人”);军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
18、刑满释放人员落户(1958户口登记条例),凭户口注销证明(没有户口注销证明的要求受理人需查询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并进行人像比对,在上报材料中注明比对结果及无此公民);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居民户口簿。
经派出所外勤民警调查,派出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19、华侨回国定居、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落户。(黑侨发{2013}6号)2003年以前出国人员户口被注销、回国后要求恢复户口的,按照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华侨回国定居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凭省侨办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到拟定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恢复(落)户口。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华侨回国定居证》;批准加入(恢复)中国国籍公民落户通知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20、省直同一系统内部调转、中直事业单位公开招录、考录、调转人员,可为本人办理落户。已在双市购买房产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同一户口的父母或岳父母可以随迁,由本人、单位或组织到派出所申报,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1)已在双市购房的可到购房地派出所落户。
(2)在双市无房产本人可到其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所在单位落集体户口,需提供:《申请落双市常住户口审批表》(派出所填写审批);中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录、考录调转手续(复印件需要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已婚,夫妻双方均来双市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五、户口项目变更、更正(3项)
21、未满16周岁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2014]9号
(1)未满16周岁公民变更或更正姓名,视情形提供如下手续:监护人书面申请、学校证明(同意变更学籍名)、居民户口簿;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证明书、公正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依据黑公通([2007]64号)文件规定办理变更(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一致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需提供: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子女本人同意变更姓名声明;居民户口簿。经派出所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批,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3)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由乳名改为学名的;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其他特殊原因。
22、增加曾用名
公民因历史原因造成户口与工作档案材料、证件等姓名(同音不同字)不符需添加增用名的,本人提出申请,持与姓名不符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派出所外勤民警调查,材料齐全,派出所领导审批,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23、非主项变更,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1)婚姻状况变更,凭结(离)婚证、法院判决书、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工作单位变更,凭工作单位证明。
(3)职业变更,凭工作单位证明。
(4)文化程度变更,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兵役状况变更,凭退出现役证或现役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6)血型和身高变更,本人提供数据。
(7)户主与户成员关系变更,凭公民书面申请材料。
六、居民身份证办理(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五十一号)
24、居民申领、换领身份证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持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出具身份证办理单,经外勤民警调查审核,所长审批后到分、县局户政大队进行人像采集。
(1)居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需持居民户口簿和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2)居民到期补领、损坏换领身份证的,需持居民户口簿;一张近期彩色照片;当前正在使用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或其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5、老、弱、病、残等行动困难的弱势特殊群体人员首次办理身份证,可向各分、县(市)局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辖区派出所申请上门服务办理。社区民警在辖区工作中发现或遇到需要帮助办理身份证的人员,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提供代办、捎办服务。
七、居住证办理(1项)(居住证暂行条例、黑龙江省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
26、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839系统录入之间为准)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可自愿申领居住证。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居住处所证明材料(房产证、租房租赁合同等)。对于手续合格的,户籍外勤民警当场受理。
八、公安派出所涉及的各类证明(2项)(依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2个文件)
27、不予出具的各类证明(3类):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2)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3)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28、可以出具的证明(2类)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查阅户籍档案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种情形,需持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1)注销户口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法定工作日随来随办。
(2)历史户籍能反映的亲属关系、被拐儿童身份、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居住地证明、无犯罪记录的,由外勤民警、所长签字后予以办理。
双鸭山市公安局
分、县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试行)
(九类30项)
派出所在办理十周岁(含)以上的人、无《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均无户籍的出生登记;农村户口迁移;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民族;公民申请变更性别;公民更正公民身份证号码;公民补录户口;重复户口注销户籍业务时,受理申请派出所实行户籍业务捎办、代办制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六个法定工作日后,到申请派出所更换新户口簿;受理申请派出所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并经网上流转;分、县局户政大队,分、县局户政大队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16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姓名,推行“一体化网上审批”业务,申请人到派出所提交申报材料,派出所审核其真实有效后,扫描申报材料网上申报至分、县局户政大队进行审批,派出所户籍内勤凭分、县户政大队审批结果法定工作日当场办理。
一、出生登记(2项)
(一)十周岁(含)以上的人出生登记
十周岁(含)以上的人补报往年出生登记,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办理出生落户;十周岁(含)以上的人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住院纪录、产妇病历、生产纪录等医疗手续办理出生落户。没有医疗卫生部门手续的,一律凭公安机关刑技部门或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权鉴定结果办理出生落户。需提供如下手续:落户申请(其中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为表达意愿);《出生医学证明》;鉴定资质部门出具有亲缘关系鉴定书;父母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学籍档案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或责任区民警实地调查三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派出所调查报告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父母民族成分不相同的,经父母共同协商后签署《黑龙江省新增人口民族确认书》;16周岁(含)以上的,需提供本人询问笔录,两名知情人询问笔录,受理人需查询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人像比对后注明无此公民户籍信息,外勤民警调查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县局户政大队审批材料办理。
(二)父母均无户籍的婴儿出生登记
2、父母均定居外国的婴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按补录办理落户。出生登记应具备如下手续:抚养人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定居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县局户政大队审批材料办理。
二、农村户口迁移(1项)
3、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户口可迁往农村:(1)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房(落户人本人在农村有产权房,夫妻投靠一方有产权房,未成年人投父母、父母有产权房;不含租赁房屋),且每年实际居住期限不少于6个月(以8.39录入时间为准);(2)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可由公证部门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后,参照产权房进行办理。需提供: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民警调查报告;拟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迁入地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有民警参与旁听或提供会议视频影像,并有会议记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县局户政大队审批材料办理。
三、16周岁(含)以上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姓名(5项)
4、十六周岁(含)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适当加以控制,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变更。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视情需提供如下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姓名与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不符的,需单位出具人事部门姓名认定证明、人事档案记载姓名原件及复印件(需经办人签字、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父母离婚涉及子女姓名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需提供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证明书,公正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涉及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依据黑公通([2007]64号)文件规定办理变更(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县局户政大队网上审批结果当场办理。
5、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姓氏变更: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因父母离婚或再婚变更姓氏的;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县局户政大队审批材料办理。
6、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由乳名改为学名的;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其他特殊原因。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县局户政大队审批材料办理。
7、已出家的佛教徒变更姓名。已出家的佛教徒变更姓名,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宗教部门佛教出家身份证明、居民户口薄,并在居民户口簿曾用名一栏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在户口登记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鉴于伊斯兰教经名仅具有宗教意义,仅限于在宗教仪式场合使用,其信徒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事务时均使用世俗姓名,因此伊斯兰教信徒在户口登记和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伊斯兰教经名。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县局户政大队审批材料办理。
8、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取保候审;逃犯;监视居住;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四、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民族(1项)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①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③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年满十八周岁(含)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视情需提供: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年满十八周岁(含)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须提供县(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户口专用章、民警签字和日期);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县局户政大队审批材料办理变更更正。并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五、公民变更性别(1项)
10、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应当由本人或者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出申请、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正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申报。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县局户政大队审批材料办理变更。并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六、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1项)
11、公民身份证号码与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户籍资料不符需要更正的,受理人需查询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上报材料注明无此公民身份证号码。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分、县局户政大队审批材料办理更正,并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缴销其原有证件。
七、公民补录户口(16项)
对于公民补录户口的,申请人到派出所提交申报材料,受理派出所要采集补录人员的DNA信息、指纹信息;业务受理人需查询全国人口基础信息库,比对全国治安管理信息应用门户人像,将查询、比对结果标注在申报材料中(注明无此公民信息);派出所外勤民警上报调查材料。
12、对持有现行使用的居民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要
求补录户口的公民,需提供:本人申请书,《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现行使用的居民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13、对持有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市局户口卡片查询单、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档案原件的公民,需提供:《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本人书面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证明;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提供的户口档案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14、对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原始生产队台账、原始粮食证明或历次人口普查登记表等的公民,需提供;《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本人书面申请;(村)委会证明;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本人询问笔录;两名知情人询间笔录;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原始生产队台账、原始粮食证明或历次人口普查登记表等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15、对手持户口迁移证要求补录户口的,应上报如下手续:《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16、对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发的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公民,无户口注销依据,需提供:《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本人书面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证明;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本人询问笔录;两名知情入询问笔录;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17、双市范围以外来双生活多年人员,在双有配偶或子女,原籍无户口,且无法在原籍恢复户口的,可凭原籍出具的无户口证明到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投靠落户。视情需提供:申请人和投靠人的落户申请;原籍出具的无户口证明(需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经办人联系方式、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名章、公章);结婚证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资料,工作档案等,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的,随父或随母做亲权关系鉴定);配偶或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结婚证或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有亲子鉴定证明;配偶或子女户籍地址为乡村的,需按迁入农村落户提供相关手续、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18、对于原籍在省外、60周岁(含)以上、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原户籍派出所以各种理由不予恢复的早年来我市务工的无户口人员,在务工地生活居住多年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通过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在查无此人情况下。视情需提供:本人申请;原籍户口注销证明;配偶或子女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结婚证或无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有亲子鉴定证明;近期二寸照片二张;配偶或子女户籍地址为乡村的,需按迁入农村落户提供相关手续。
19、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未成年时在外流浪乞讨,目前已成年且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无户口人员,通过全国失踪人员信息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查无此人情况下可先在其固定居住生活地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申领居住证,按实有人口管理,待达到1年以上后,再办理落户手续。视情需提供:申请人落户申请;社区民警进行实地调查;取两名知情人询问笔录;社区居(村)委会证明;近期二寸照片二张;落户地址为乡村的,需按迁入农村落户提供相关手续。
20、户口被注销的外国留学毕业生,按照公安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文件规定办理户口补录;
(1)对于出国留学前户籍为双市,且已注销的外国留学毕业生,毕业后,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国院校毕业证书、原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户口簿、近期二寸照片二张,在父母户籍地补录户口。
(2)对于当年被省外高校录取并将户口迁到学校所在地,后因出国留学户籍被注销,且回国后不符合在当地恢复户口条件的原籍为我市学生,可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迁移证件)外国留学相关证明和父母户口簿、近期二寸照片二张在父母所在地办理补录手续。
(3)对于户口被注销的原籍非我市的外国留学毕业生自愿来我市工作、落户的,可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外国留学相关证明和用人单位证明、近期二寸照片二张,在合法产权住房所在地或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1、收养落户
公民依法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应当持相关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办理收养落户。需提交如下手续:收养人落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民警调查报告、收养人及被收养人近期二寸照片二张。此外,受理派出所要采集被收养人血样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上报比对结果,注明无此公民。
22、三无人员、人民法院宣布失踪或死亡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在原户上恢复户口,需提供:本人申请;户口注销证明;本人询问笔录;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23、户口迁出多年未落,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手续丢失的,需提供:本人申请;原籍出具的无户口证明(需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经办人联系方式、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名章、公章);民警进行实地调查,取本人询问笔录一份、相关人笔录两份;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24、在户口登记过程中,长期在外地、国外(未在当地取得户口、居留权),因未登记而造成无户口的,需提供:本人申请;本地有子女的做亲权鉴定;由民警进行实地调查,取本人询问笔录;无结婚证或无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有亲子鉴定证明;由民警进行实地调查,取两名知情人询问笔录;配偶或子女户籍地址为乡村的,需提供落户地村委会证明;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25、错误注销,需提供:本人申请;户口注销记录;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26、对经核实曾经有户口,但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提供不出任何材料的公民,应上报如下手续:《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本人书面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证明;派出所两名民警共同出具的综合调查报告;本人询问笔录;一名直系(旁系)亲属询问笔录及本人户籍信息;两名知情人询问笔录、近期二寸照片二张。
27、补充说明
(1)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负责对申报补录人员查询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比对全国治安管理信息应用门户人像,经核对无该人信息后,在《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派出所调查意见栏注明。
(2)复印件需经手人签字、加盖户口专用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
(3)《公民申请补录户口审批表》必须填写申请补录人员联系电话。
(4)补录户口审批后,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时,人像比对结果界面中选择“人工确认有异常”的,将终止该业务办理,同时告知申报补录户口人员。
(5)户口补录办结后,收缴原始居民户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八、重复户口注销(1项)
28、本人主动声明或公民举报或工作发现公民有双重户口的,遵循“保留合法,注销非法”原则,依法注销公民非法取得的户口。公民应提交如下手续:双重户口及身份证;本人询问笔录(本人无法到现场的,取亲友询问笔录);派出所提交户口注销请示报告。
九、居民身份证办理(2项)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的,县、分局凭派出所出具的居民办理身份证申请单,进行人像信息采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二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制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12时前提交申请的,当日领取;12时后提交申请的次日领取。
29、异地身份证办理(根据《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十条准则》)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的,申请人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本市县与县之间、区与区之间不适用此项业务)
30、市内居民身份证挂失、补领的,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到县、分局户政大厅直接办理。
双鸭山市局户政管理支队
户籍业务办理流程要件和时限(试行)
(一类三项)
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文件要求,派出所在办理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出生日期户籍业务,受理申请派出所实行户籍业务捎办、代办制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十一个法定工作日后,到申请派出所更换新户口簿;受理申请派出所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调查上报,并网上流转;分、县(市)局户政大队在三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并经网上流转;市局户政管理支队在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
1、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视情需提交如下手续: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人事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需提供人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出生日期认定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户政支队审批材料办理变更。
2、干部申请变更出生日期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本人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按照组织、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文件规定办理。需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复印件、干部现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交所在地市级或省直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以公函形式并附《需更正出生日期干部名单》,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须缴销其原有证件;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市局户政支队审批材料办理变更。
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出生日期变更登记
原凭《出生医学证明》已入户,后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明要求变更出生日期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网上通缉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正在被收监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取保候审;逃犯;监视居住的人;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成或尚未执行完毕;对于父母离婚的父母协议不成的未成年子女;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