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汕头户口迁移最新政策,汕头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发布时间:2023-09-20 00:54:51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汕头户口迁移的最新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希望对你有帮助。

近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征求进一步开放购房入户政策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汕头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吸引和留住人才,逐步实现城乡人口一体化管理,市公安局提请市政府调整购房入户政策,将原“购买新建商品房”和“购买二手房”两项入户规定合并为“购房入户”一项,“购房入户”不再设置“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等入户附加条件,取消“已婚子女只限一人”限制,实现我市购房入户“零门槛”。

为此,需对《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汕府[2017]5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进行修改,将《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汕府[2017]55号)第九条: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汕府[2017]55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已婚子女限一人、下同)、父母;

(二)承租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三年且连续三年签注《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三)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承租住房外,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已申领《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修改为:

“第九条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我市购买合法自有产权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承租登记备案的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满三年、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三年且连续三年签注《广东省居住证》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迁入我市。”

目前,该项政策调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和市民可于7月11日前通过通信和电话等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95%的人继续看了

其他人推荐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