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永州户口迁移最新政策,永州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发布时间:2023-09-19 08:01:24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永州户口迁移的最新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希望对你有帮助。

为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永州市政府1月发布了《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前,市公安局全面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全面放开中心城区、县、管理区和乡镇落户限制” 要求,进一步调整了全市户口迁移政策,放宽进城落户条件。

在新推行的户籍制度改革中提出:在中心城区(冷水滩、零陵、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县人民政府和管理区管委会所在地、其他乡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不断加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大力开展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截至10月20日,全市乡村人口转城镇人口共5200余人,共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42000余人。

放宽进城落户条件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以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为依据,来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实行二元管理制度。但随着的确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从事非农产业人员数量大大加,“二元制”户口管理模式已逐渐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改为根据户口登记地的城乡地域属性划分统计城镇户籍人口和农村户籍人口。并抓紧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就业、卫计、社保、住房等相关制度,确保相关政策制度平稳衔接过渡。

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

(一)新生儿户口登记不受附加条件限制,公安机关对于不能提供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计生证明的未落户人员,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同时通报当地卫计部门。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加强死亡医学证明等信息共享,全面排查应销未销户口人员信息,依法依规予以注销,确保人口信息数据准确。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获荣誉称号人员、优秀农民工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二)继续大力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并公布具体服务内容。居住证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定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 健全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开展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采集,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按照全省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快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各有关部门分类完善信息系统,加速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及应用工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同时,继续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信息数据安全。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改革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索开展在进城落户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今年为了鼓励农民进城买房还印发了《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对农民在冷水滩城区购买商品房享受财政补贴,作了如下规定:

1.补贴时间:从2016年7月7日开始,为期三年。 

2.补贴标准:购买首套商品房补贴300元/?,购买改善性住房补贴200元/?

3.补贴对象:在中心城区购买合法商品房(经审定并公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农民工或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上接受货币化安置的合法房屋征收户,且及时到地税局办理契税缴纳、房产交易所办理购房网签预告登记或备案手续。补贴对象的资格认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财政局、市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认定。 

4.购房补贴申请及审批发放程序: 

(1)购房者提供正式网签购房合同、购房税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产权人农村户口和身份证证明、建设银行储蓄卡号、预告登记证明或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交给开发商收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汇总录入电子文档交市房产局房产交易所审核。

(2)市房产局房产交易所审核相关凭据原件并留存购房税票、契税完税凭证及产权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对补贴金额汇总后提交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与冷水滩区、永州经开区复核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将购房补贴资金按月拨付给补贴对象。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附:

永州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 (部分条例)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不论有无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都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出生登记。再按规定每月将本户口管辖区内的出生登记人员名单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建立疑难户口问题解决纠正机制,对于确实存在明显错误但申请人确又无法提供足够凭证材料的应登未登、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等历史遗留、疑难户口问题,要主动调查取证,经核准机关集中会商审核后,据实解决纠正。 

第八条 深入调查,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一)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对因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可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了采集其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上。如因社会福利机构不愿接收等原因不便登记在该机构集体户上的,也可以登记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上,或者登记在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应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其中属农村地区的须经当地村组同意。 

(七)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八)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九)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十)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有关具体原因,向本人居住地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或本人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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