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湘潭户口迁移最新政策,湘潭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发布时间:2023-09-14 13:13:40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湘潭户口迁移的最新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希望对你有帮助。

制定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公治[2016]1031号)。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湘政发〔2015〕16号)。

(四)《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

(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16]1号)。

第一章 总则 共八条。对《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户口登记管理机关、户口登记凭证材料、收费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

第二章 分户、立户 共九条。对什么是“户”进行明确,对立家庭户,集体户的条件及必须提供的凭证材料进行明确,对家庭户分户的条件及必须提供的凭证材料进行明确。

第三章 出生登记 共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新生儿上户的基本原则。第十九条对国内和国外及港澳台出生的新生儿上户应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明确。第二十条规定新生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其民族成份确认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新生儿登记上户的时间及逾期登记户口的解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生儿登记户口时与卫计部门的协作配合。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能随父或随母落户的解决途径。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规定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章 死亡登记 共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死亡后注销户口的时间及凭证材料。第二十七条规定公民死亡未及时注销户口,但公安机关核实并告知后仍未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注销。第二十八条规定死亡登记办结时间。

第五章 迁入登记 共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夫妻投靠为迁入条件。第三十条根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2016】12号)规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为迁入条件,但迁往城镇地区的子女不受年龄限制。第三十一条 规定离婚回原籍的申报材料。第三十二条规定义务兵及上士以下士官的配偶可以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第三十三条规定收养未成年人的落户条件。第三十四条规定父母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生活的户口迁移条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干部、职工调动及家属随迁的户口迁移条件。第三十六条规定随军家属的户口迁移条件。第三十七条规定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及本市市辖区的落户条件及长株潭一体化落户条件。第三十八条规定高校学生录取户口迁移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定高校学生毕业、肄业、转学等户口迁移条件。第四十条规定军人退伍、转业的户口迁移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户口迁移条件。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出国注销户口,回国定居恢复户口条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及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或外国人、无国籍人经批准在我国定居的落户条件。第四十四条规定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必须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无私有房屋所有权和公有房屋使用权的登记为集体户口。第四十五条规定户口迁入我市的受理、审批机关。第四十六条规定简化户口迁入办事流程、强化户口异动信息及时与“三实”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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