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泉州户口迁移的最新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合法稳定住所迁入
(一)合法稳定住所迁入所需材料
公民符合合法稳定住所迁入的,提供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是指:
1、自有产权房产:
(1)自有商品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安置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自建住房提供土地使用证。
(3)集资住房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
(4)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提供私有房屋产权证及关系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2、非自有产权房产: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等提供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2)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提供就业单位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买合同和购房发票,在交房时间到达后可申请迁入,交房时间以购买合同或安置协议的交房时间为准。
(3)就业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口簿及劳动(聘用)合同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证明材料。
(4)连续租住2年以上(含2年)已经登记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状的出租私房,提供房东同意的书面证明或房东委托的房屋实际管理者同意的书面证明及房东书面委托(需加盖房东私章或按捺指纹)、房屋租赁登记证、租赁合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出租私房所在中心城区、县(市、区)内的无房证明。
租住期限以户籍民警查询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的暂居住登记及租赁合同为准;本县(市)或市辖区居民,无法办理暂居住登记的,租住期限以租赁合同及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无法提供水费或电费缴纳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二)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合法稳定住所”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人员迁入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二、其他情况迁移
(一)人才引进迁入
1、人才引进迁入所需材料:
(1)提交申请书、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者批件、接收单位介绍信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提交申请书、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提交申请书、人事代理协议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人才引进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引进(聘用)专业人才”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引进(聘用)专业人才”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迁入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所需材料:申请书、提供毕业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就业”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就业”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三)投资迁入
1、投资迁入所需材料:申请书、投资人照顾亲属落户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投资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就业”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其他”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四)不规范房产迁入
1、不规范房产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房产的实际保有人证明材料,如:用地申请表、动用土地申请表、翻建申请表、交易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购房合同等材料,如无此类材料的,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5)居住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如:水费或电费缴交材料,如无此类材料的,由责任区民警走访调查后出具调查报告给予认定。
2、不规范房产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购建房”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购建房”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
(五)其他特殊情况迁入
1、其他特殊情况迁入所需材料:
(1)申请书、上山下乡知青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友同意迁入的书面声明、亲友名下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
(2)申请书、产权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自有产权房产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其他特殊情况迁入审批程序:
(1)市内迁移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受理办结,从“市内变动-购建房”入口办理。
(2)市外迁入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从“市外迁入-批准迁入人员落户-购建房”入口办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