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天水户口迁移最新政策,天水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发布时间:2023-09-21 14:02:22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天水户口迁移的最新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希望对你有帮助。

天水市公安局统一户籍管理条例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10号)精神,为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全市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结合全市公安户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落户,必须具备“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两个户口准入基本条件。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依法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公民按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公房或私人产权房屋。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或者兴办企业、务工经商,按时缴纳税费,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或在原籍退休的。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申请落户的人员,除本人外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也可以申请登记当地常住户口。

第四条 对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实行全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五条 新印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其“户别”栏中一律打印“家庭户口”或 “集体户口”。

第六条 对迁往市外的户口,如外地或本人要求注明户口性质的,按历史记录标注;对因户口多次迁移难以确定的,须经调查了解据实标注。

第七条 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房落户。

(一)公民依法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申请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明:

⑴购买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发票;

⑵受赠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赠予公证书》或《房地产赠予合同》;

⑶继承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继承公证书》或《房地产继承合同》;

⑷自建房屋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农村自建房屋的,需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3、原籍户口薄、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公民购买商品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有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购房发票;

3、原籍户口薄、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公民购买商品房,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建设部、工商总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加盖有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购房发票,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确认书》;

3、申请入户前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用票据(含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4、原籍户口薄、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公民租赁公房申请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公用房屋租赁证》(租赁期限在半年以上);

3、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确认书》;

4、原籍户口薄、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公民租赁私房申请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半年以上);

3、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出租人的身份证;

4、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确认书》;

5、原籍户口薄、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条 投资、经营、兴办实业人员申请落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缴纳税款票据;

3、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连续暂(居)住登记证明;

4、个人申请;

5、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居住确认书》;

6、原籍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九条 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引进到本市的各类人才,凭引进人才的文件和人社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本市申请登记落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引进的各类人才(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职称以上),凭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引进文件、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我市申请登记落户。没有购、租房屋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口上登记落户。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

2、人社部门签发的聘用文件;

3、原籍户口簿、身份证;

4、单位介绍信;

5、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住所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落户本市的,省内生源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省外生源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在中小城镇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允许本人在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口、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一)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就业报到证》(就业单位所在地在本市的;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在市人社部门登记);

2、《迁移证》;

3、原迁出地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原迁出地派出所核查其原迁出档案后,受理当日内办结。

(二)外地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单位介绍信;

3、身份证、《迁移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落户地派出所直接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或签注审批意见后,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就业单位为公有制的,落单位集体户;非公有制的,落当地人才市场。

(三)调整改派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1、改派后新的《就业报到证》或加注有改派意见并加盖大中专院校就业管理部门签章的旧《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单位介绍信;

3、《毕业证》;

4、身份证、《迁移证》。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落户地派出所直接受理,就业单位为公有制的,落单位集体户;非公有制的,落当地人才市场。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在应征入伍前户口登记为农村户口,复员、退役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应提供个人申请,县区、市以上安置办公室证明。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受理,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十二条 城市人口迁移农村落户应提供的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三)、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出具的合缝式同意接收落户证明;

(四)、原籍户口簿、身份证;

(五)、原户籍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正式职业证明。

办理程序和时限。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县级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解释

(一)户籍证明,是公民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文书。对公民申请落户时提供的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原籍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以及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视为等同于户籍证明。

(二)公民退休退职的,凭《退休证》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合同认定。

(三)公民在本市务工并租赁房屋申请落户的,由辖区派出所单独设立集体户统一管理,并注明本人第二住址(租赁房屋所在地)。

(四)一个房屋住址上只能落报一户常住户口。公民在本市拥有两处以上房产的,在经常居住地派出所申报登记户口。

(五)公民在就业单位迁入落报户口时,就业单位有集体户的,可在单位集体户上落户;就业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可在指定的人才市场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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