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六盘水户口迁移的最新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希望对你有帮助。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创新户籍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问题,有序引导更多农村人口就近在城镇落户。
坚持统筹配套,创新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全市新增城镇人口20万人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0%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原《居民户口簿》是否换发根据居民的意愿办理。各县(特区、区)、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附加条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二)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市中心城区、县城驻地、建制镇以及示范小城镇、城市综合体、产业园区、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旅游景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本人居住地住址证明或就业证明,可在当地申请登记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亲属的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以及符合《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本人迁移户口。有固定住所的,在住所地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在单位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口落户或投靠亲属落户。(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三)改革公安人口统计制度。按照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公安人口统计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统计,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人口,准确、客观地体现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创立公共集体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集体户口。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和尚未确定归属居委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在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口落户。在我市就读的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公共集体户口,可享受与户口所在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结合旧城改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等,在示范小城镇、城市综合体、产业园区、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旅游景区内相关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口,鼓励、引导农村人口“农转城”。(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权利。同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相关公民义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
(六)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凭有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公安机关简化办理程序,实行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加快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加快城中村改造,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原城中村居民纳入社区管理,享有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有步骤地实现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统筹解决城中村居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的处置问题,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推进行政区划调整。积极推进撤乡设镇、乡镇撤并、撤镇设街道办事处和村改居工作,健全完善行政区划调整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
五、政策保障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
1.卫生计生、水库移民部门和村(居)委会要会同公安机关,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对原农业户籍人口户口性质的记录备案,对农村计划生育、水库和生态移民、帮扶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具体配套措施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2.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2016年6月前,各县(特区、区)要完成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鼓励农村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林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大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或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具体配套措施由市农委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协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完善就业信息系统,推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完善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建设,更好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等创业扶持和优惠政策。具体配套措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科学规划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加强基本建设,制定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管理办法。落实随迁子女学前教育普及和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相关政策,完善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相关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具体配套措施由市教育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具体配套措施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居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已在城镇单位实现就业的居民,应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未实现就业的居民(含学生、儿童等),应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满16周岁且未就业的居民,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持有居住证并在我市实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参加各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未实现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体配套措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5.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城乡一体化。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为基本内容,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具体配套措施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在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下,原城镇户口家庭和农业户口家庭享有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具体配套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特区、区〕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县(特区、区)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和职责分工,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各部门在出台有关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险、技能培训等政策措施时,应当与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户籍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县(特区、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效果。从2016年起,各县(特区、区)政府和市户籍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户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做好宣传引导。市户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对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宣传,总结、推广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深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