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天津落户所在地的人口管理服务部门,比如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等。
受理条件:
天津市“四区一县”非农业天津户口居民,因搬迁或购房,需向其他市辖区办理户口迁移的,具有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以将户籍迁往住所所在地落户。
应提交的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产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若未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4.其他视情况需要来提交的相关材料。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迁移人非房主的,提供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迁移人与房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迁移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迁移人本人签名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对户内成员中含有亲朋好友或非亲属整户由原址迁移至新址落户的,在房主和户主出具同意接收证明的前提下,可予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县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二、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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