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我市积分落户管理制度,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指城区和新区,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就业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无犯罪记录,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
第三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基本分指标包括年龄情况、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参保情况、住房情况五项指标;导向分指标包括紧缺工种(详见附件2)、落户地区两项指标;附加分指标包括投资纳税、表彰奖励、社会服务三项指标;负积分指标为违法失信一项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第四条积分落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www.qdhrss.gov.cn)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办理时间、受理地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经系统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积分落户材料。
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山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积分指标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并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经确认资料无误后,按照《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100分的,出具受理回执。若初审积分未达到10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应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有关纸质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有关材料及数据,并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任分工,分送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明办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山东省居住证》办理期限、无犯罪记录、年龄情况、学历证书、合法固定住所情况、投资纳税情况、义务献血、志愿者服务等进行复审,复审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复审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并公示。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复核。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复核确认的申请人积分排名和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并签发落户卡,申请人凭落户卡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加强积分落户工作纪律监督,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
2.青岛市紧缺工种目录
附件
1.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证明材料 | 责任部门 | 备注 |
基本分 | 一 | 年龄情况 | 1.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0分) 2.36周岁以上每增长1岁减1分。 | 身份证 或户口簿 | 市公安局 | |
二 | 文化程度 | 1.本科学历(70分) 2.大专学历(包括高技)。(50分) 3.高中学历(包括中专、职高、中技)。(30分) | 学历证书 或学籍档案 |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三 | 技能水平 |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60分) 2.中级工(50分) 3.初级工(30分)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 市人社局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四 | 参保情况 | 1.缴纳青岛市社会养老保险,每满1年积3分。 2.缴纳其它社会保险险种,每险种每满1年积0.5分。 | 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 市人社局 | 总分最高不超过60分 | |
五 | 住房情况 | 合法固定住所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30分) | 房地产权证明 | 市国土资源 房管局 | ||
导向分 | 六 | 紧缺工种 | 紧缺工种(10分) | 职业资格证书 | 市人社局 | |
七 | 落户地区 | 申请落户黄岛区(不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岛经济区。(20分) | 房地产权证明 | 市公安局 | ||
附加分 | 八 | 投资纳税 | 1.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3万元(含3万)以上,积100分;1万元至3万元(含1万不含3万)积60分;1000元至1万元(含1000元不含1万)积40分。 2.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在本市纳税20万元以上,积30分,每增加10万元加10分,最高100分。 3.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3万元以上,积30分,每增加1万元积10分,最高100分。 | 税收完税证明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1.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 2.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须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3.只能任选其中一类积分,不累计加分 |
九 | 表彰奖励 | 1.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30分) 2.获得省部级奖项和荣誉称号(20分) 3.获得青岛市市级奖项和荣誉称号(10分) | 表彰奖励 证书或文件 | 市人社局 | 只计最高分, 不累计加分。 | |
十 | 社会服务 | 1.参加义务献血,每次积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无偿献血证 或献血证明 | 市卫计委 | ||
2.通过青岛市志愿服务网进行注册,成为青岛市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每满50小时积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志愿服务证明 | 市文明办 | ||||
负积分 | 十一 | 违法失信 | 1.个人存在经青岛市公安部门核实的违法记录,视情节轻重,每条扣30—80分。 | 市公安局 | ||
2.个人存在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的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每条扣30—50分。 | 市卫计委 | |||||
3.个人信用存在较为严重不良记录,视情节每条扣20—60分。 | 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 |
2青岛市紧缺工种目录
序号 | 职业(工种)名称 | 序号 | 职业(工种)名称 |
1 | 车工 | 35 | 食品检验工 |
2 | 数控车工 | 36 | 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 |
3 | 铣工 | 37 | 乳品检验员 |
4 | 磨工 | 38 |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 |
5 | 镗工 | 39 | 机电产品装配工 |
6 | 加工中心操作工 | 40 | 合成材料测试员 |
7 | 锻造工 | 41 | 手工木工 |
8 | 冲压工 | 42 | 精细木工 |
9 | 焊工 | 43 | 细纱工 |
10 | 汽车维修漆工 | 44 | 毛皮加工工 |
11 | 装配钳工 | 45 | 皮革加工工 |
12 | 模具钳工 | 46 |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
13 | 电机装配工 | 47 | 通讯设备检验员(职业) |
14 | 空调机装配工 | 48 | 光学计量工 |
15 | 橡胶成型工 | 49 | 绕阻制造工 |
16 | 橡胶硫化工 | 50 | 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 |
17 | 机械设备安装工 | 51 | 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 |
18 | 电梯安装维修工 | 52 | 抛磨光工(职业) |
19 | 木材检验师 | 53 | 研磨分散工(职业) |
20 | 纺织染色工 | 54 | 矿山提升机操作工(职业) |
21 | 组合机床操作工 | 55 | 浮选工(职业) |
22 | 快递业务员 | 56 | 炼钢浇铸工(职业) |
23 | 物流师 | 57 | 涂装工 |
24 | 仓库保管工(职业) | 58 | 机修钳工 |
25 | 钻床工(职业) | 59 | 啤酒酿造工 |
26 | 内燃机车司机 | 60 | 冷作钣金工 |
27 | 汽车修理工 | 61 | 缝纫机装配工 |
28 | 维修电工 | 62 | 塑料制品加工工(职业) |
29 |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 | 63 | 织布工 |
30 | 服装制作工 | 64 | 汽车驾驶员 |
31 | 机械木工(职业) | 65 | 包装人员(职业) |
32 | 装订工 | 66 | 特种加工设备操作工(职业) |
33 | 电气设备安装工 | 67 | 中式烹调师 |
34 | 化学检验工 | 68 | 中式面点师 |
69 | 西式面点师 | 85 | 客房服务员 |
70 | 锅炉操作工 | 86 | 社会体育指导员 |
71 | 美容师 | 87 | 体育场地工 |
72 | 养老护理员 | 88 | 保健按摩师 |
73 | 育婴员 | 89 | 洗衣师 |
74 | 保育员 | 90 | 保洁员 |
75 | 电子商务师 | 91 | 保管员(职业) |
76 | 收银员 | 92 | 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职业) |
77 | 推销员 | 93 | 展览讲解员 |
78 | 营销师 | 94 | 物业管理员 |
79 | 商品营业员 | 95 | 家政服务员 |
80 | 市场管理员 | 96 | 保安员 |
81 | 汽车货运理货员 | 97 | 客户服务管理师 |
82 | 餐厅服务员 | 98 | 话务员(职业) |
83 | 餐具清洗保管员(职业) | 99 | 呼叫服务员 |
84 | 前厅服务员 | 100 | 业务员(职业) |
注:本目录将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