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2019年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四)

发布时间:2023-09-20 06:17:40
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统筹安排。人员的遴选原则、具体标准和流程,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第三章入户

  第十二条收养入户

  (一)收养入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收养家庭,准予被收养人申请随养父母迁入本市。

  1.收养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收养人有本市居民户口。

  3.符合收养法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已在收养登记地入户的弃婴(童);不属于弃婴(童)的,被收养人应已登记入户。

  (二)收养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收养入户,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合法住所证明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不属于弃婴、弃童送养的,还需提供送养人户口簿、身份证、被收养人出生证。

  第十三条恢复户口

  (一)恢复户口条件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原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或有亲属投靠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恢复本市居民户口:

  1.参军复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读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退学、休学、肄业,户口仍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要求迁回本市;

  3.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回本市;

  4.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

  5.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

  (二)恢复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恢复户口,除需提供原本市户籍证明、本市合法住所证明或被投靠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转业、复员、退伍恢复户口的,提供转业证、退伍证。

  2.属本市生源恢复户口的,还需提供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属退学、休学、肄业回原籍的,提供学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肄业证明、《户口迁移证》。

  3.属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等人员恢复户口的,需提供申请入户的刑释解教证明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证明。

  4.属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回本市的,还需提供原本市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迁入地未入户证明。

  5.属失踪、死亡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提供法院宣告证明,或派出所调查意见和两个以上证明人证明及证明人身份证。

  以上恢复户口人员,如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没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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