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

海口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办理流程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19 23:01:07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2021年2月,长三角地区公安机关共同推出了跨省份户口网上迁移便民措施。那么海口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高考升学网小编整理了户口迁移的相关内容。

海口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办理流程申请条件)

一、海口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海口户口迁移证办理材料

持有准迁证迁出: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3、迁入地户口登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大中专院校毕业迁出: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3、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出省外提交《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或《海南省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介绍信》。

大中专院校录取迁出: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3、被院校录取的学生迁出省外提交学校《录取通知书》。

海口市内户口迁移办理材料

一、全市范围内户口性质不变的市内户口迁移

(一)交验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属投靠落户的同时提交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按市内户口迁移类别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夫妻投靠户口“非迁非”或“农迁农”落户的,提交《结婚证》。

(2)父母子女相互投靠户口“非迁非”或“农迁农”落户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3)在城镇因家庭住址变迁户口“非迁非”迁移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合法房产证明材料。

农村地区,因家庭住址变迁户口“非迁非”或“农迁农”迁移的,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在城镇的离、退休或下岗失业人员,在原籍农村有合法自建固定住房并居住生活,户口“非迁非”落户的,提交《离休证》或《退休证》或户口所在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村民小组(经济社)、村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房屋相片。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不需要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本所辖区外夫妻投靠或父母子女相互投靠户口“农迁农”迁入以及在城镇的离、退休或下岗失业人员回原籍农村户口“非迁非”落户的,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由户籍内勤民警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本所辖区内户口性质不变的所内户口迁移(在城镇的离、退休或下岗失业人员回原籍农村户口“非迁非”落户的除外),由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办理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属城区派出所辖区,户口“非迁非”迁移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三)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合法房产证明材料、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全市范围内户口性质改变的市内户口迁移

(一)“非转农”的市内户口迁移。

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二)“农转非”的市内户口迁移。

属夫妻投靠落户、子女随父母或父母随子女落户的。

(1)交验材料

申请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夫妻投靠落户的,提交《结婚证》;

子女随父母或父母随子女落户,《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不需要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3)保存材料

《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关系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法定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市户籍学生,需要办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向学校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由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核准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交验材料:《录取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

保存材料:《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四、户口在本市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集体户的应届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录用的,按照第四、六、九节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五、属我市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毕业的往届毕业生,毕业后在本市就业,户口仍在原就读学校集体户的,可申请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一)交验材料:

1、《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本省(市)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三年或三年以上在海口地区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清单、用人单位证明。

2、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的,提交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没有合法固定住所及单位集体户的,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如实填写《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若申请人提交了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的,可不在“单位、居(村)委会领导意见”栏签署意见)。

属农村派出所辖区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分管所领导或所长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属城区派出所辖区的,由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审核,在《公民户口迁移审批表》签署意见,呈报办证中心值班领导审批后,办理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

(三)保存材料:社保部门出具的最近三年或三年以上在海口地区连续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清单、用人单位证明原件;《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合法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户籍内勤民警办理公民市内户口“一站式”移入手续时,如果迁移人系户主或者包括户主,迁出时户里还有其他成员的,应告知申请人到迁出地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变更户主等项目,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原户口登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户籍内勤民警应为申请人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收缴旧的《居民户口簿》,将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

二、海口户口迁移办理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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