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武汉海事职业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4554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十里棚特一号
邮政编码:430311
第三条学校性质:公办
学校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主管部门:长江通信管理局
办学层次:专科
第四条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别有:
(一)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技能高考生)
(二)参加武汉海事职业学院单独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等代表参加。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结合历年各专业录取报到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有关招生法规及政策,制订学校年度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五)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六)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七)代表学校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配合各省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九条普通文理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湖北省技能高考。
单独招生考试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综合、专业知识考试及技能操作考试。考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年度单招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顺序志愿投档的,11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105%以内。
第十二条录取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特殊专业除外,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卫生部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
第十六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先按第一专业志愿排序,根据投档成绩依次由高到低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再按后续专业志愿排序,根据投档成绩依次由高到低录取。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对新生入学开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武汉海事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招生计划等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武汉海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7—61841797
学校主页:www.whmvc.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