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招办公布了湖北高考招生政策(详见省招委[2016]2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和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深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落实考试招生工作主体责任,着力完善公开透明、公平合理、规范有序、诚信安全、监督有力的考试招生工作体系。与往年相比,今年招生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全面部署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文件精神和改革进度安排,出台《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湖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从起,我省普通高考使用国家统一命题试卷,不再自主组织语、数、外高考命题。
二、改革完善招生录取办法
1.调整文理类本科批次。将文理类本科三个批次调整为两个批次: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其他录取批次不变。
2.试行分段填报志愿。将往年高考后一次性集中填报志愿调整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考生集中填报(6月25日-28日):本科提前批(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高职专科提前批(文理类、艺术类、体育类、技能高考、高职联办本科计划),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第二阶段考生集中填报(8月5日-8日):高职专科批文理类(不包括高职专科提前批文理类)。
3.调整志愿结构。进一步优化志愿结构,增加考生选择机会,降低考生填报志愿风险。一是文理类的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高职专科批次平行志愿由原来6个院校志愿增加到9个;二是取消具备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考生填报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志愿“6+3”模式,即取消对考生在平行志愿后面3个院校志愿只能填报专项计划的限制,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9个院校志愿中自由选择专项计划和其他招生计划填报;三是艺术类各批次平行志愿不再按全省艺术统考类别划分志愿模块,符合多个艺术统考类别录取条件的考生可以在同一批次的平行志愿中混合填报同一院校或不同院校的不同统考类别的专业志愿。
4.探索“院校+专业类”分类投档录取模式。积极改进和完善提前批及特殊类型专业投档录取办法,建立分类清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分类投档录取规则,满足考生升学差异性选择和高校招生多样化需求,为平稳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前做好政策和技术准备。
实行分类投档录取主要包括本科提前批文理类、高职专科提前批文理类、艺术本科和高职专科,以及其他批次的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省属院校面向当地招生计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西藏班、免费医学生、经院校申请同意的报考生源较少的优势特色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在平行志愿投档时,将分类投档的“专业类”与其他专业区别开来,分类投档、分类录取,分类公布调档线。
三、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1.扩大专项计划规模,严格专项计划报考条件,调整高校专项计划生源范围。
一是继续实施国家、地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全国规模从5万人增加到6万人,我省省属院校地方专项计划也进一步增加招生规模。
二是严格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由国家统一规定,按照教育部要求,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考生资格更加严格,要求考生的户籍和学籍必须在实施区域的同一个县(市、区),而且考生父亲或母亲或监护人的户籍必须与考生在同一个县(市、区)。
三是调整高校专项计划生源范围。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我省继续保留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幕阜山区、参照执行西部地区政策和参照执行幕阜山区政策的42个县(市、区)为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不再将全省乡镇中学农村考生纳入高校专项计划报考对象。
四是申报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须签订诚信守纪承诺书,承诺对本人所填写和提供的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2.实施精准扶贫专项计划,精准帮扶贫困家庭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从起,在部分办学实力强、就业形势好的省属高职专科院校安排精准扶贫专项计划,专门招收我省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毕业生),为他们提供优质升学机会,创造稳定就业条件。通过精准扶贫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同时还可享受每人每年不少于3000元的“雨露计划”资金补助。
3.倾力关心弱势群体,为残疾考生提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从起,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面向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听力和肢体残疾考生进行单独招生。
四、完善诚信考试招生工作机制
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全面加强考生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专项计划资格时,要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对有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严厉打击委托中介机构或有偿招生、干涉考生自主填报志愿、泄露或篡改甚至买卖考生信息的机构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