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053)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新区学院路999号
第三条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概况:学院位于哈尔滨市,建校于1948年,1998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是教育部、建设部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是国家首批2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学院的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设计技术等6个专业被评为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级重点专业,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给排水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材料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等6个专业被评为地方财政支持的省级重点专业。学院设有8个系4个教学部,44个专业,学院现有专任教师452人,其中教授53人,副教授220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1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省级教学名师9人,省级教学新秀奖2人,省级教学能手奖1人;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等26人;全国行指委委员8名;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4个;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11门;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2个,省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4个;获得第一批“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17部;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1项、一等奖7项。全日制在校生1.1万余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入学考试
第七条普通类录取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艺术类考生还须参加美术统考;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九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条院校志愿: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补缺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具体情况根据各省的生源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总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专业录取上不享受加分。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参加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分数从高到低进行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分数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15000元/年,学费9000元/年的专业有: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家具设计与制造、建筑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其余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政策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等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还协助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十九条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 85915700
招生咨询邮箱:zs85915000@163.com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