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转专业工作。
第二条以学科门类为基础申请转专业,其中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等学科门类的专业可以互转,工学、理学、医学等学科门类的专业可以互转。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校认定,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国家人才培养的需要或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无单科不及格、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一年级学习结束后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转出和转入学生数量的上限为专业年级人数的5%。
第五条申请调整专业的学生最多可以填报三个专业志愿,按学分绩点排序,最终由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专业。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可申请转专业:
(一)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艺术类、高职本科、民族预科、专升本、高水平运动员、会计学(CGA)和会计学(ACCA)专业方向的学生;
(三)转学到我校的学生;
(四)有违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拟进行纪律处分的学生;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和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学生;
(八)根据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因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交纳学费,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转接工作。
第八条人才培养实验班的学生转专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转专业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