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转专业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学校对转专业学生的要求差别比较大,作为学生,在填报志愿时不能持特别简单乐观的心态,以为校内转专业可以为自己兜底,本文高考升学网小编整理了黑龙江工程学院转专业的一些条件和要求,以下整理来自互联网,仅供参考!
一、黑龙江工程学院转专业的要求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适应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新世纪的高等应用型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对其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自入学次年起直至毕业,每学年第一学期要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学年注册内容包含各年级在校生新学年升级注册和上一学年学籍变动(含留级、降级、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复学等)以及奖惩情况的电子标注。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和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学生返校后应到学校学生工作处补办注册手续。未被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于注册次日,将注册情况(各班级报到、请假、缺席人数统计及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此类学生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学校将给予注册。如果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获得贷款或资助,或获得贷款及资助后仍不能交齐学费,应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保留其学籍至最多修业年限。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本科学生基本学制4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学制5年)。采用弹性学制,学生修业年限为3-6年(4-7年)。
学生须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第十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三种形式,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成绩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课、任选课及实习、实验、设计等实践课成绩采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在60分(及格)及以上为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
1.课程考核安排按校属课程和院系属课程由教务处和各院系分别组织。
2.考试课成绩评定,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课堂考核、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
3.考查课的考核方式由开课部门确定。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堂提问、讨论、课外作业、习题课和课堂测验及课程结束时的测试等必要的考核来综合评定。
4.毕业设计(论文)采取平时考核、论文质量、毕业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课程设计、实习等单独开设的实践课程,根据教学性质采取平时考核、阶段测试、答辩、总结报告、实际操作考核及设计、实习成果质量评定等方式考核。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资格审查,由任课教师负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期末课程考核,按成绩不及格处理:
1.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
2.缺做该门课程实验、实习1/4以上者;
3.迟交或缺交该课程作业1/3以上者;
4.单独开设的设计、实习缺勤1/3以上者。
第十三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医院诊断,学生所在院系证明,教务处会同公共体育教研部审查批准后,可免于跟班正常上课,但应跟班参加按学校规定由体育教师安排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可视为体育课及格,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 补(缓)考
参加补考考试的学生,考核通过的成绩按及格或60分记载。缓考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统计: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本科学生根据各学期实际学时数折合学分,累计修读并均考核合格后方取得该门课程的总学分。
2.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置,并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课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 凡无故缺考、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分和成绩换算:
1.学分
(1)理论课教学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大学体育按32学时计1学分;
(2)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军事训练、公益劳动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计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并作为评优考核内容;
(3)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含上机)按32学时计1学分;
(4)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按32学时计1学分。
本科学生最低毕业学分和修读学分的具体要求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2.成绩换算
五级分制折合百分制计算方法为: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0分)。
课程考核成绩为作弊、缺考,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计算。
第四章 补(缓)考、免修、重修和补修
第十九条 补(缓)考
1.学生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应按时参加补考。补考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进行。经课程补考后成绩合格,则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补考时,由所在院系提出具体替代课程,报教务处审批后,学生可参加替代课程的补考。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必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2.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补考,也可以重修该门课程或改修其他同类课程。
3.学生因病(指住院或其它急诊)或有特殊事故,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时,必须在考核前向学生所在院系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和校医院的有关病情审查证明,或特殊事故证明,经院系学生辅导员证实,院系办公室主任审查并报院系教学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在已具备考核资格的情况下,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第二十条 免修
1.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实验课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均可在自修的基础上申请免修。申请免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应取得前一学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学分,且平均成绩应在80分以上。
2.申请免修的学生参加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免修,其免修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正常考核成绩记载(擅自缺考按零分记),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免修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下者,必须跟班修读。
3.学生每学期放假前两周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参加后续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每学期组织一次。
4.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的课程允许免修,其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5.参军复员学生的成绩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修
单独开设的实践课考核不及格,必须在该门课程开设学期初提交申请,获批后随本学期低年级重修或补做。
留(降)级的学生,应取得的课程学分而未能取得的,可提出重修申请,经开课院(系)、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重修该课程。考核通过后,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补修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变动,导致学生复学、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后所遗漏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二十三条 学制最后一学期的课程考核不及格,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校外实习、无法安排补做的校内实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毕业前不再补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修读双学位课程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综合教育学分
第二十六条 综合教育学分由素质拓展学分与科技创新教育学分两部分构成。学生必须取得10学分方能毕业。素质拓展学分至少取得7学分,其中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实践环节为必修,各类认证资格考试、校园文化活动、体育活动等环节为选修;科技创新教育学分至少取得2学分,其中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发表论文、科研项目和取得专利等环节均为选修。
第二十七条 鼓励学生依托学校各学科专业优质教学资源及校外资源,通过拓展学习、研究及竞赛、创业园、国际交流等四类平台开展自主学习,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科技竞赛,开展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交流。提高学生综合能力、创新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则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按以下规定处理:
1.每学期期末考试后,通过成绩预警的方式,提醒有可能达到学籍清理标准的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准备学期初补考。学期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补考后仍有4门课程不及格者,令其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条件,可跟班试读,待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2.按一学年统计,一学年内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累计5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令其留级。
3.在校期间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累计有7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令其留、降级。
4.上述情况发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称为降级,跟下一年级第二学期上课。发生在第二学期,留级重读。
第三十条 学生留级后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的班级,按留级后所在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学习,遇有未修课程或原考核不及格课程,应予补考(或实践教学补修与重修),其留级前考核及格的课程所获得的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留级的学生,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视学生具体情况,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若无相近专业,则跟原班试读,达到退学条件时,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1)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且无不及格课程和任何处分的学生;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某些方面确有突出才能,经转入专业所在院系考核证实转专业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者;
(4)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于第四学期期末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相关院系审核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在学校规定的本科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当申请转入的专业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校根据学生志愿按其学分绩点择优录取。
3.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因专业教学计划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须通过免修或补修等方式获得,相关相近课程,经专业负责人认定,由院系上报到教务处审核后可以进行学分置换。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须及时交接,并按转入专业交纳学费。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本科四年级及以上者;
(2)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3)由本科三批转为本科二批的;
(4)招生时按国家规定的特殊招生形式招收的学生,含艺术类、专升本的学生;
(5)文科、理科之间转专业的;
(6)第二次转专业的;
(7)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
(8)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或拟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9)其他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在维护教育公平,利于学生完成学业的前提下,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未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有电子学籍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3.进入本科第五学期的;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专升本;
6.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7.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
8.转学时涉及转专业,属限制转专业范围的;
9.第二次转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转学程序
1.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2.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申请转学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申请领取《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转出、转入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关于×××同学转学的请示》。
4.学生申请转学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1)学生本人亲笔签字的转学申请。
(2)学生本人亲笔签字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学校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4)经学校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拟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5)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6)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7)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8)特殊情况证明材料。
(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申请转出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加盖学校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6.拟转学学生持审批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休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息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等),暂时不能坚持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因个人原因,学生申请休学者。
2.休学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须有校医院病情诊断),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休学。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及时离校。
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4.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及各类补贴等,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2)因病休学的学生或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九条 复学
1.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材料(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2.申请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3.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如所在专业不连续招生,可参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4.复学后的学生,应严格执行所在专业当前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而未获得的学分,须补考(或补修)。
5.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入伍退役申请复学的有关规定
1.学生退役后原则上应回原专业复学,如确有必要调整专业的,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报教育厅审核。
2.学生退役后申请复学时,如原就读学校已经被撤销,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普通高等学校复学;如原所学专业已经被撤销,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相关专业复学并报教育厅审核;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期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经考核有6门及6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按一学年统计,一学年内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累计6门及6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在校期间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累计有8门及8门以上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学期累计旷课80学时者;
5.因病休学两年,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或休学超过两年者;
6.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
7.在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9.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因事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10.不论何种原因,在入学后弹性学制上限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11.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对应退学的学生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限期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毕业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层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结业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未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可按结业处理,准予结业,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层次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离校后二年内可向学校申请一次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补考(补做),课程通过后重新获得毕业资格,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将不再拥有结业换毕业资格。
第四十七条 延长修读年限
1.在4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5年)内未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的学生,若不能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长修读年限。申请延长修读年限,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从第5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6年)起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
2.因休学复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后恢复学籍的学生,自动延长修读年限。
3.延长修读年限的学生,修读期满时,经重考、补考(或重做、补做)仍未达到毕业条件,且未达到留级或退学条件,则按结业离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位
对于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以按照《黑龙江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注册备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及时追回,并报省教育厅、教育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执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黑龙江工程学院所有专业一览表
类别 | 专业名称 |
---|---|
金融学类(本) | 金融工程 |
经济与贸易类(本)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社会学类(本) | 社会工作 |
外国语言文学类(本) | 英语 俄语 |
新闻传播学类(本) | 网络与新媒体 |
数学类(本)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化学类(本) | 应用化学 |
地理科学类(本) | 地理信息科学 |
机械类(本) | 机械电子工程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车辆工程 汽车服务工程 机械工程 |
仪器类(本)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材料类(本) | 材料化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复合材料与工程 功能材料 |
能源动力类(本)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电气类(本)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子信息类(本) | 电子信息工程 电子科学与技术 |
自动化类(本) | 自动化 机器人工程 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 |
计算机类(本)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软件工程 物联网工程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智能科学与技术 |
土木类(本) |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土木工程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
测绘类(本) | 测绘工程 遥感科学与技术 |
交通运输类(本) | 交通运输 交通工程 |
建筑类(本) | 建筑学 城乡规划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 | 工程造价 工程管理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工商管理类(本) | 会计学 财务管理 市场营销 |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本) | 物流工程 |
旅游管理类(本) | 旅游管理 |
戏剧与影视学类(本) | 动画 |
设计学类(本) | 环境设计 数字媒体艺术 视觉传达设计 产品设计 工艺美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