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河南高考主要以平行志愿为主,但是军队招收飞行学员 (简称“招飞”) 志愿、特殊类型招生志愿 (包括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等部分志愿采用非平行志愿,具体各批次志愿方式如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河南省高考录取是平行志愿吗
2023河南高考主要以平行志愿为主,但是军队招收飞行学员 (简称“招飞”) 志愿、特殊类型招生志愿 (包括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等部分志愿采用非平行志愿。
二、河南省高考志愿设置
(1) 本科提前批 (除体育类、地方公费师范生外) 、专科提 前批(除艺术、体育类和地方公费师范生外) ,第一志愿可填报 1个高校志愿,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可填报1-4 个高校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 1-5 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的地方公费师范生实行平行志愿,“1 个院校+1 个专业+1 个设岗县 (市、区)”为 1 个志愿,每批次设12 个志愿,不设志愿调剂。
(2)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均实行平行志愿;每批均可填报1-12 个高 校志愿;每个高校志愿可填报1-5 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
(3) 艺术类各批次志愿设置按艺术类招生文件执行。
(4) 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1 个院校+1 个专 业”为 1 个志愿,每批次设 12 个志愿,不设志愿调剂。
(5) 设军队招收飞行学员 (简称“招飞”) 志愿,考生可填报1个高校志愿和1个专业志愿,海、空军招飞全面检测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
(6) 设特殊类型招生志愿 (包括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考生可填报1个高校志愿,每个高校可填报1-5 个专业和是否同意调剂专业。已取得相应资格的考生,可在以上3 类中选报1类,不得兼报。
(7) 在相应批次设民族预科班志愿,考生可填报1 个志愿。 经审核、公示合格的少数民族考生方可填报。
(8)定向就业招生专业在平行志愿批次须填报在相应批次所 规定的定向志愿栏中;在设有第一志愿的顺序志愿批次中,定向 就业招生专业填在相应批次的第一院校志愿栏中。学生录取为定 向生后,入学报到前应与培养学校和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 协议。填报定向西藏志愿的考生在志愿填报截止后按要求递交定 向西藏就业承诺书。填报地方公费师范生志愿的考生,录取时须 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入学时凭录取通知书和定向就业意 向书报到。
三、2023年河南高考志愿录取规则
1.高校录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2.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并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招生录取时的重要参考。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做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该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该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高校相关专业的录取批次安排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教育考试院应事先与高校沟通协商。
5.录取工作分批进行,依次为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
(1)强基计划在录取工作全面开始前按照高校提供的拟录取名单办理录取手续。
(2)军队招飞安排在本科提前批之前录取。如军队招飞未被录取,考生仍可参加提前录取批次的军队、公安、司法、民航等院校的录取。
(3)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体育类、军队院校、公安类(本、专科专业)、司法类(本、专科专业)、飞行学员、航海类本科专业、国家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地方公费师范生本科专业、免费医学定向就业类、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评价模式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高校或专业。
(4)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安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录取;特殊类型招生志愿在本科一批之前投档录取。
(5)本科一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双一流”建设高校和经我省批准的高校本科专业。
(6)本科二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除参加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录取的院校和专业之外的其他高校本科专业。
(7)专科提前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有特殊要求的专科专业。
(8)高职专科批录取的院校或专业为:其他无特殊要求的普通类专科专业。
6.艺术类本科录取依次为艺术本科提前批、艺术本科 A 段、艺术本科 B 段。原则上,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含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参照执行的高校)、可不编制分省计划的高校以及“双一流”建设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参加艺术本科提前批录取;艺术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公办高校和经我省批准的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参加艺术本科 A 段录取;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参加艺术本科 B 段录取。
7.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各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按文、理科分别划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分别划定艺术及体育类本、专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和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均执行本科一批分数线。
8.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投档规则,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9.本科提前批的军队、公安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类院校(非艺术、体育类)第一志愿批量投档比例,一般省外普通高校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 120%确定,省内高校和军队院校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 110%,后续补充投档按计划余额 1:1 投档。
10.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的地方公费师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即:由高考成绩总分加上照顾政策分值后生成排序成绩(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排序),按排序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在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省教育考试院按计划数 105%以内适当比例向高校提供上线生源情况,高校应根据本校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合理提出调档比例意见,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调档比例意见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的地方公费师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即:由高考成绩总分加上照顾政策分值后生成排序成绩(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排序),按排序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在正式投档前进行模拟投档,省教育考试院按计划数 105%以内适当比例向高校提供上线生源情况,高校应根据本校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合理提出调档比例意见,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调档比例意见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正式投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最终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正式投档。
平行志愿一次性投档录取后,未录满的计划向社会公布征集志愿。对计划余额不大的高校,在原分数线上征集;对计划余额大的高校征集志愿时视情况降分备档。征集志愿后线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档,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 20 分。当次征集志愿的计划只按考生当次所报的征集志愿投档。征集志愿平行志愿投档后,根据计划余额和生源情况进行补档。艺术类平行志愿投档办法按艺术类招生文件执行。体育类平行志愿投档办法按体育类招生文件执行。
11.特殊类型招生志愿投档时,根据入选资格考生(含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高考成绩总分、高校给予的优惠分值和高校模拟投档线进行投档。
44.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不得在国家政策规定外作其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