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参部《关于做好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要求。现将招收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收对象和条件
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必须符合部队需要,男性不超过24周岁,女性不超过23周岁。招收对象应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招收对象的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军人子女、烈士子女,曾服过现役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的毕业生优先招收。
二、招收专业和范围
根据各省、自治区征兵办公室预告,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专业要求。
三、招收程序
招收士官按照本人申请、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组织交接等程序进行。
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登记,也可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登记。符合条件的往届毕业生可到其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登记。
体检、政审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专业审定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学校进行,填写《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由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和招收部队共同组织进行,由施考人员作出综合评定,填写《招收士官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专业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招收部队制定。
签订协议、批准入伍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对体检政审、专业审定或者专业考核全格者进行全面衡量、择优选定招收对象,与本人签订《招收士官协议书》后批准入伍。
被批准服现役的招收对象,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其家庭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在当地享受军属待遇。从学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函或者由本人自带通报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收到通报函后,应当通知公安、民政等部门办理招收士官的户口注销、军属优待、退役安置等相关事宜,并将回执传真或者发往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对于其中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迁至学校的招收对象,就读学校凭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与各方签订的《招收士官协议书》,办理其户口注销手续。
四、时间安排
(一)招收时间。5月底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依据当地国民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招收的院校、专业和数量,实施宣传动员,完成招收的报名工作;6月底前,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体检政审、专业审定、确定招收对象和签订协议书等工作;7月底前,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组织办理入伍手续,批准入伍时间为8月1日;8月2日至10日组织招收士官的运输与交接。
(二)调查摸底。凡学历、年龄、专业符合要求的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武装部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县直战线单位进行报名登记;零散人员可直接到县级以上人武部报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