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省外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借读:
(一)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我省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本省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省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本省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本省居住的。
第二十三条我省户籍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到省外借读:
(一)华侨在我省的子女,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二)家长双方出国工作后,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三)家长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工作流动性较大,由在省外的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省外居住的;
(四)家长一方在省外工作,学生随其家长在省外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省外学生申请在我省就读和我省户籍学生申请到省外就读,核办流程如下:
第一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填写完毕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联系表》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在相应栏目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二步: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有关人员携带加盖学校公章的《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联系表》和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借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借读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三步:学籍所在学校审核同意、盖章;
第四步:学籍所在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
第五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盖章。
第二十五条转学、借读手续一般应在寒假、暑假期间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借读,但在毕业年级回户籍地就读以便参加高考的学生,学籍主管部门可酌情予以办理转学。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家长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