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审查办法
(一)报考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资格,由各有关市县招生办公室根据公安部门对考生及法定监护人户籍审查的结果、考生学籍材料进行审查确认。
(二)申请报考地方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5月10日前向各市县招生办提交《海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审查表》(见附表1),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报名有关户籍、学籍的审查结果以及海南省统计局发布的城乡区域划分标准确 定的农村区域进行审查确认。
(三)申请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4月25日前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完成报名申请。4月30日前,省考试局向实施高校专项计划市县招生办反馈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申请报考考生名单。5月10日前,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报名有关户籍、学籍的审查结果以及海南省统计局发布的城乡区域划分标准确定的农村区域进行初审。5月30日前有关高校完成考生申请材料审核。
在5月12日前,各市县招生办要将符合报考各专项计划条件的考生名单分别在市县教育局、考生所在的中学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将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名单分别造册报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将对符合报考资格的考生名单于5月20日前,分别在省考试局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录取工作
国家专项计划设6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及服从志愿。填报志愿的时间与我省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同时进行。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模式给学校投档,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进行。
地方专项计划设3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及服从志愿。填报志愿的时间与本科一批的时间同时进行。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模式给学校投档,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进行。
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实行单独填报志愿,填报志愿的时间安排在与我省本科提前批填报志愿同时进行;实行单独投档录取,与高校自主招生同时进行,在本科一批开始前完成录取。
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生源不足时,通过征集志愿补充投档,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可适当降分录取。高校专项计划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录取要求原则上不低于有关高校所在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志愿填报具体时间详见我省高校招生填报志愿公告。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所报志愿无效。录取结果在有关高校和省考试局网站公示。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招生宣传工作。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精神,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各市县教育(教科)局和学校要加强对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计划招生,通过培训、网络、宣传栏和媒体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使广大考生充分知晓相关招生政策内容,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优秀考生踊跃报考,确保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严格资格审查工作。各有关市县要加强资格审查工作组织领导,教育(教科)局要积极会同公安、统计等部门,建立联合审查考生报名资格的工作机制,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体制,健全考生资格的公示制度,严防资格造假行为,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的真实可信,确保专项计划真正惠及贫困地区和农村考生。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通过伪造虚假材料骗取报考资格和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坚决取消其报考资格,已经录取的协调招生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已经入学注册的取消其学籍。对于玩忽职守或参与造假的各级招生机构、中学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