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校长办公室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学生转专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转专业者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校普教在籍一年级学生,且在校就读时间一学期以上;二年级的学生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一般转入下一年级)。
(二)已修课程平均绩点≥2.50,且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以内。
(三)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要求;
(四)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三条跨学院转专业的,各专业累计转出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同年级该专业入学人数的10%;累计转入名额由教务处根据办学条件确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通过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录取的艺术生;
(二)三、四年级的学生;
(三)不同校区之间。
第五条各学院每学期放假前两周,应将各专业可接纳转入学生的数量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后公布。
第六条申请转入或转出的人数超过规定名额时,则按课程平均绩点排名顺序由高到低择取;如排名相同,则优先考虑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八条未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申请条件者,因情况特殊确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自身办学资源情况,在调整总量不超过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5%范围内,提出学院内部调整专业的意见,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在学院内部调整专业。
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的学生注册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学校于开学后三周内答复,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转专业手续程序
(一)学生到学校教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海南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
(三)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转出的,应将专业平均绩点排名表、申请表及该生有关证明材料一并转交所申请转入学院;
(四)拟接收学院根据专业需要和接收人数情况,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签署意见后将所有材料送教务处。
开学后第一周,学生所在学院完成基本条件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第二周拟接收学院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考核并提出意见,第三周教务处完成审批并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完成转出转入手续的办理。
第十一条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方可毕业。依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修读未修过的课程(含必修课和限选课);已修且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向所在学院申请转换学分,学院审批后送教务处备案。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学生转专业后,其学籍转入新专业,由新专业所属学院管理。原专业所建立的学籍档案材料和转专业材料存入该生档案。
第十三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本规定如因国家及海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而出现与之相抵触情况,则根据政策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