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云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云南宅基地确权政策及自建房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7 17:34:53

全国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同时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那么云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规定呢?本文小编为你解读。

一、宅基地及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具体分为:

1、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比如:云南大理对利用宅基地上住房从事客栈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集体按使用面积收取土地收益金。意味着在大理地区可以向非集体组织以外的第三方出让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在非试点地区分两种情况:

①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集体组织同意,则合同有效。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②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该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二、救济措施和原则

1、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2、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分两种情况:

①能够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的,合同有效。

②未能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3、在征地拆迁时,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效,但是作为买受人可以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

95%的人继续看了

其他人推荐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