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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才补贴最新政策,青岛人才引进购房和生活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5 12:31:48

人才就是城市发展的基础,现在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人才引进及补贴政策。青岛人才补贴政策有哪些,青岛人才引进购房和生活不同有哪些标准,本文小编为你解读关于人才补贴政策的相关信息,可供参考!

青岛城区落户实施范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具体分为:人才引进落户、居住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积分落户。

1、人才引进落户

申请条件:

人才引进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①两院院士、国家、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科院、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③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④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的人员。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①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②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者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③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④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2、居住落户

在城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落户所需材料

产权人申请;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凭证;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注: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允许其中的一位实际居住的产权人申报居住落户。落户申报人办理户口申报时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共有不动产权的单套商品住宅,只受理、办理一次居住落户。

3、亲属投靠落户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投靠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①夫妻投靠

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②子女投靠

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③父母投靠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落户;

注:

①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②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③被投靠人不是户主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④被投靠人不是户主或者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单位自管公房的凭证或者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办理材料:

夫妻投靠落户:

①被投靠人申请;

②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③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④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⑤结婚证;

⑥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凭证和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被投靠人已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子女投靠落户:

①被投靠人申请;

②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③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④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⑤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⑥亲属关系凭证;

⑦父母现婚姻状况凭证。

父母投靠落户:

①被投靠人申请;

②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③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④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⑤亲属关系凭证。

4、政策落户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1.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

2.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在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本市生源毕业生及退学回原籍的在校生;

4.符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落户条件的退役士兵;

5.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落户条件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随军家属;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地方离退休安置、原本市人员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回国(境)定居人员;

7.在青岛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

8.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办理所需材料

组织调入落户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凭下列材料申报落户:

①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②居民户口簿;

③居民身份证;

④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批准调入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落户,依次在我市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所在单位集体户申请办理。人才集体户不予办理随迁落户。

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应当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亲属关系凭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落户人员经批准同意后,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①居民户口簿;

②居民身份证;

③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其中,省外人员应当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退役士兵(官)

①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或复员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

②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③居民身份证;

④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⑤居民户口簿;

⑥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易地安置地落户,除提交上述第(一)项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不同情形一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

②父母、配偶系本市常住户口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③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注: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本市安置落户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民政局和市公安局受理核准后,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在办理上述人员落户登记时,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入伍后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且附核查情况记录。经核查未注销或者情况不明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军队转业

凭下列材料办理户口登记:

①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入户专用介绍信;

②军队干部转业证;

③居民身份证;

④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⑤居民户口簿;

⑥亲属关系凭证;

⑦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

⑧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在办理上述人员落户登记时,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入伍后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且附核查情况记录。经核查未注销或者情况不明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5、引进项目落户

办理条件:

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在该区域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者销售中心、研发中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具有发展潜力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员工可以成建制落户。

申报落户所需材料:

由所在单位凭下列材料到市公安局申报,市公安局负责核准:进青单位设立公司或者科研机构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拟进青人员的花名册;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集体户凭证。

6、积分落户

落户实施范围: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

申报落户所需材料: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积分落户卡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积分落户卡;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凭证;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新区落户政策

新区落户实施范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居住落户办理条件

在新区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申报落户所需材料

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局核准:

产权人申请;不动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凭证;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此外,新区在人才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方面,同等享有城区落户政策。其中,人才引进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并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域落户政策

县域落户实施范围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城镇区域。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以按照三市的相关落户政策办理迁入县域。

农村地区落户政策

城镇居民落户农村方面,对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农村居住地。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落户。

迁入农村地区条件

1.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原籍农村居住地。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均在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投靠人在城镇无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3.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办理材料

迁入原籍农村居住地

①本人申请;

②居民户口簿;

③居民身份证;

④户口所在地城镇无业凭证;

⑤在本市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承包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承包权原始档案复印件和其他凭证材料。

投靠落户

①被投靠人申请;

②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③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④亲属关系凭证;

⑤在本市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⑥集体土地使用证;

⑦投靠人在户口所在地城镇无业凭证或者退休证。

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①被投靠人申请;

②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③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④亲属关系凭证;

⑤投靠人本市城镇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⑥集体土地使用证;

⑦投靠人在户口所在地城镇无业凭证或者退休证;

⑧投靠人配偶现役军官证(士官证)、出国(境)定居凭证或者注销户口证明;

⑨丧偶投靠配偶父母的提供未再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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