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但是具体每个省份都有不同的细节规定,本文小编为你介绍关于宁夏产假国家最新规定的相关信息,可供参考!
明确生育和再生育政策
新《条例》明确了全面两孩政策,并对再生育情况也做了规定,明确了三种情况经审批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夫妻以及符合条件的再婚夫妻可生第三个孩子。
新增产假60天 全国最长
虽然没有了晚婚晚育假期,但增加了产假和护理假。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规处处长李经邦介绍,相比目前安徽、广西等6省份已出台的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宁夏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采用了全国最高的标准,这就意味着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累计可享受158天的超长产假。而以前的晚婚晚育假以及生育假加起来共152天。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的规定,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自治区户籍公民,自治区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治区户籍公民,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可以在6月30日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奖励扶助;已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将来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奖励扶助制度。
1月1日以后生育孩子的夫妻,不再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将来也不再纳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2月31日之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人口新增高峰出现在2018年
宁夏在法规修改前实行的生育政策是一、二、三孩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群体的主要对象是非农业户籍的汉族家庭。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这部分人的生育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释放。
据测算,我区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新增出生人口主要集中在2017年~2021年五年间,年均新增出生人口4500人~9400人;新增出生人口高峰出现在2018年,规模在6800人~14000人。到“十三五”末,全区总人口预计在707万~710万,没有突破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纲要设定的人口总量控制目标。
宁夏婚假最长为:
婚假3天
具体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6、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