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异地工作的职工而言,春节可能是一年中唯一一次回家团聚的机会,但其实还有一个至少20天的探亲假哦!如何激活属于职工的探亲假?探亲假,是员工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目前关于探亲假的规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下面就让小编告诉你湖南探亲假最新规定-法定探亲假多少天的相关知识吧。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新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但包括养父母或由于父母双亡,在16岁以前的大部分时间抚养职工长大,而现在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亲属(以人事档案或劳动保险卡登记为依据)。职工和亲生父母、养父母或抚养亲属不住在一起的,只能探望一方。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下列人员,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一)固定职工;
(二)学徒(不包括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转学技术的)期满转正的;
(三)见习生、实习生、练习生在见习、实习、练习期满定级的;
(四)复员、退伍军人;
(五)从国营农、林场“顶指标”抽调的职工;
(六)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
第三条
分居在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只能由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
具备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指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个县、市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和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六条
《探亲规定》公布施行后,具备探亲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内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七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30末。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负责。
(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八条
确定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九条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除按《探亲规定》给假外,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遇风雾停航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其超假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应按一般事假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在探亲期间,如患急病,必须就地医疗,不能按时返回原单位时,必须取得当地公社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方可按照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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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新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但包括养父母或由于父母双亡,在16岁以前的大部分时间抚养职工长大,而现在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亲属(以人事档案或劳动保险卡登记为依据)。职工和亲生父母、养父母或抚养亲属不住在一起的,只能探望一方。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下列人员,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一)固定职工;
(二)学徒(不包括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转学技术的)期满转正的;
(三)见习生、实习生、练习生在见习、实习、练习期满定级的;
(四)复员、退伍军人;
(五)从国营农、林场“顶指标”抽调的职工;
(六)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国家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
第三条
分居在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只能由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
具备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指城镇居民、农村社员)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个县、市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其父亲和母亲,因而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六条
《探亲规定》公布施行后,具备探亲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内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七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30末。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负责。
(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八条
确定职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长期远居两地及计算路程假和往返路费,均以双方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组织派往外地工作、学习满一年以上,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九条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除按《探亲规定》给假外,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遇风雾停航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其超假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时间,应按一般事假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职工在探亲期间,如患急病,必须就地医疗,不能按时返回原单位时,必须取得当地公社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方可按照病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