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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湖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3-09-15 23:14:16

土地是农民一切经济基础的来源,是养家的根本。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那么2018年湖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湖北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全文】有哪些?高考升学网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和实施安置的行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有关批准文件需要对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用地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征地主管部门:

武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工作,同时负责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征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工作。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征地与房屋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征地流程:

1、征地方案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

2、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补偿项目及标准:

(一)关于征地的补偿:

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和青(鱼)苗的补偿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这是省委和政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根据该文件的附件《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能够清楚、方便的看到出全省各个区域农村土地的每亩统一年产值、征地补偿标准(仅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例如:位于东西湖区金银湖街道办事处的某户村民与土地1亩,则该户可以得到征地补偿款为56700元;位于新洲区阳逻街某户村民有土地1亩,可得到征地补偿款为44100元;位于黄冈团风县淋山河镇某户村民有土地1亩,可得到征地补偿款为32300元。注意,以上所列举的数目均不包含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江兴兵律师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房地产、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等。

那么,关于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怎么计算呢?以武汉为例。武汉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武汉当地农民可以很方便的根据该标准,测算出自家地上青苗费的补偿费大概有多少,如果地上有猪圈、有水井、有棚舍,也能很清楚知道应得到多少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一定是所有征地补偿款都会发到村民手中,《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严格界定征地补偿费用途,合理确定支付发放比例。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地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专门用于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

2、关于农村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具体价格确定办法,可以依据武汉市发布的《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执行。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先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款结算差价。按本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还应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过渡房。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房屋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设施的迁移补偿费。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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