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按照“八有一超”执行。“八有”指有稳 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 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电视看;“一超” 指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1. 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吃穿不愁。
(1)有稳定收入来源。有劳动能力的家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可:①人均水田 0.5亩以上(含),或人均旱地 1 亩以上(含),或人均经济林地 1.5亩以上(含),或人均山林地 5 亩以上(含),通过耕作或流转 获得稳定的收入;②有经营场地(铺面)等,获得稳定的资产性 收入;③养殖有一定规模,获得稳定的收入;④有家庭成员外出 务工累计半年以上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的收入;⑤有其他稳定的收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获得 A 类或 B 类低保金),有最低生活保障,视为有稳定的收入。
(2)不愁吃不愁穿。通过生产经营或购买获得主粮、副食、衣物,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2. 有住房保障。(1)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评定,达到房屋安全 A、B 级标准,下同〕,人均建筑面积 13 平方米以上(含)(包括厅堂、厨房、卫生间等生活用房面积,下同),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3. 有基本医疗保障。(1)家庭成员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患病(含慢性病、地 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3)享受到应得的医疗救助政策。
4. 有义务教育保障。家庭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享受到应得的教育扶贫政策。
5. 有安全饮水。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6. 有路通村屯。(1)所在自然村(屯)属 20 户以上(含)的,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 3.5 米,机动车能通行。(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 规定执行。
7. 有电用。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 有电视看。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 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1)家庭年人均 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现行扶贫标准。(2)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主要通过发展产业或就业增收脱贫。(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家庭,可将稳定获得的 A 类或 B 类低保金等 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纯收入。
二、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按照“十一有一低于”执行。“十一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电视看、有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好的“两委”班子;“一低于”指贫困发生率低于 3%。
1. 有特色产业。以行政村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有 1?3 个特色产业(在该县确定的 2?5 个特色产业中选定),且覆盖全村 60%以上(含)贫困户(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
(2)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 覆盖。
2. 有住房保障。(1)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人均建筑面积13 平方米以上(含),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
3. 有基本医疗保障。(1)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
(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3)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4. 有义务教育保障。(1)行政村内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2)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5. 有安全饮水。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6. 有路通村屯。(1)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 /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 6.5 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 米。20 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 3.5 米,机动车能通行。(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7. 有电用。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 有基本公共服务。(1)行政村村委会有办公场所、宣传栏。(2)行政村内有标准化卫生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3)行政村内有篮球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4)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 90%以上(含), 60 周岁以上(含)参保老年人 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6)符 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9. 有电视看。行政村内 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 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10. 有村集体经济收入。(1)行政村有村民合作社,依托村级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资金,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入股、租赁、劳务服务等形式,获得稳定的收入。(2)2017 年村集体经济收入达 2 万元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 2020 年达 5 万元 以上(含)。
11. 有好的“两委”班子。(1)行政村“两委”班子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脱贫攻坚任务。(2)“两委”班子没有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星级 化”管理的方案〉的通知》(桂组通字〔2016〕32 号)中所列举 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的 12 种情形,或者已经整顿到位。
12. 贫困发生率低于3%。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3%标准。
三、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
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按照“九有一低于”执行。“九有”指有特色产业、有住房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有义务教育保障、有安全饮水、有路通村屯、有电用、有基本公共服务、有社会救助;“一低于”指农村贫困发生率低于 3%。
1. 有特色产业。以县为单位,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有 2?5 个特色产业,特色产业覆盖贫困户比例达 60%以上(含)(无劳动能力或主要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的贫困户除外)。
(2)县内所有贫困村均有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有产业基地(园)覆盖。
2. 有住房保障。(1)全县 98%以上(含)农户有钢混、砖混、砖木、土木或木制结构的住房,房屋主体稳固安全,人均建 筑面积 13 平方米以上(含),属新建住房(含危旧房改造)的,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门、窗等)。(2)易地扶贫搬迁户,属集中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安装好水、电、门、窗等),且已正式交付钥匙;属分散安置的,房屋质量合格并已搬迁入住。(3)2017 年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率达 90% 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 2020 年达到 100%。
3. 有基本医疗保障。(1)全县 98%以上(含)农村居民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2)贫困人口患病(含慢性病、地方病等大病)就医能得到有效治疗,医疗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能得到补助报销,能看得上病、看得起病,医疗救助政策得到有效落实。(3)贫困户因病致(返)贫问题基本解决。
4. 有义务教育保障。(1)有健全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发展保障体系、健全的师资队伍、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2)全县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义务教育且没有因经济困难原因辍学,教育扶贫政策得到有效落实。(3)2017 年全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 90%以上(含)并逐年提高,到 2020 年达 93%以上(含)。
5. 有安全饮水。全县 98%以上(含)农户通过打井,建水柜、水窖,引用山泉水,自来水等方式解决饮水问题且达到安全用水标准。
6. 有路通村屯。(1)全县 98%以上(含)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就近连接上级路网或其他乡镇路网,通行 政村的道路达到硬化(沥青/水泥)要求,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 6.5 米、路面宽度不小于 4.5 米。20 户以上(含)的自然村(屯)通砂石路以上(含)的路,路面宽度不小于 3.5 米,机动车能通行。
(2)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按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执行。
7. 有电用。全县 98%以上(含)农户家中接通生活用电。
8. 有基本公共服务。(1)全县至少有 1 所二级及以上公立医 院,辖区内所有乡镇有标准化卫生院,所有行政村有标准化卫生 室(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设村卫生室)。(2)所有 行政村村委会均有办公场所、宣传栏。(3)所有行政村内有篮球 场,有文化室(农家书屋)或戏台等。(4)所有行政村村委会或行政村中心学校所在地通有线或无线网络宽带。(5)全县 98%以上(含)农户有电视机或电脑或智能手机,能收看中央和广西电 视频道或上网,了解中央和自治区方针政策、新闻信息。
9. 有社会救助。(1)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符合当地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2)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参保率 90%以上(含),60 周岁以上(含)参保老年 人 100%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0. 农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1)贫困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的 3%标准。(2)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一)贫困户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按照入户核验、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公示、县级审定公告、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五步程序进行。
1. 入户核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由县乡干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组成,每组两人以上,下 同),根据年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本年度本乡镇贫困户 脱贫摘帽计划,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贫困户脱贫摘帽标准入户核验, 帮扶联系人应在场。达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填写《贫困户脱贫摘 帽“双认定”验收表》(见附件 1),由户主(或户主委托的家庭 成员)、核验工作队员、帮扶联系人签名确认。核验工作队核验 后提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交村委会。
2. 村级评议。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贫困户 脱贫摘帽初选名单逐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 村级初审名单,在《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评议意见,将初审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 报乡镇人民政府。
3. 乡镇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行政村村民活动较集中的地方,公示行政村报送的初审名单(见附件 2),公示期 3 天。 公示期内,村民如有异议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复核。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在《贫困 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脱贫户公示 名单和《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报县扶贫开发领导 小组。
4. 县级审定公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脱贫户公示名单,以及《贫困户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逐户逐 项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乡镇进行交叉抽验,确定贫困户脱贫摘 帽名单,向各乡镇下发年度贫困户脱贫摘帽批复文件,在行政村 公告贫困户脱贫摘帽名单(见附件 3)。
5. 设区市和自治区备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将贫困户脱贫摘帽县级审定名单报设区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按照乡镇初验上报、县级审核公示、市级复核审定、自治区抽查反馈、市级公告退出五步程序进行。
1. 乡镇初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脱贫摘帽核验工作队, 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贫困村脱贫摘帽标准,对贫困村进行核验,达 到脱贫摘帽标准的,填写《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见附件 4),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将贫困村脱贫摘帽初审名单和《贫困 村脱贫摘帽认定表》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县级审核公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初审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逐村逐项进行 审核,提出贫困村脱贫摘帽名单,并在乡镇人员活动较集中的地 方进行公示(见附件 5),公示期 5 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贫困村 脱贫摘帽公示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报设区市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
3.市级复核审定。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县上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公示名单和《贫困村脱贫摘帽认定表》进行复核,提出贫困村脱贫摘帽复核名单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自治区抽查反馈。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设区市上
报的贫困村脱贫摘帽复核名单进行抽查,及时将抽查结果向设区 市反馈。
5.市级公告退出。收到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抽查结果后,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相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并在各乡 镇内公告退出(见附件 6),同时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贫困县脱贫摘帽认定程序。
按照县级自查、市级初审、自治区核查审定、向国家报告、公告退出五步程序进行。
1.县级自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进行自评,认为达标的,向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 组提出当年脱贫摘帽申请,并填报《贫困县脱贫摘帽认定表》(见 附件 7)。
2.市级初审。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贫困县脱贫摘帽
标准,对申请脱贫摘帽的贫困县逐项核验无误后,向自治区扶贫 开发领导小组上报本市本年度贫困县脱贫摘帽请示,并随文报送《贫困县脱贫摘帽认定表》。
3.自治区核查审定。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联合工作 组,按照贫困县脱贫摘帽标准,对申请脱贫摘帽的贫困县进行核 查验收,初步确定脱贫摘帽名单,在全区向社会公示。
4.向国家报告。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
化片区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为 预脱贫摘帽县,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接受国家检查和第 三方评估。
5.公告退出。属于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天窗县、
享受待遇县)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 告退出。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的, 通过国家检查评估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