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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宁夏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14 03:49:54

宁夏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我区将继续提高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奖励缴费补贴标准。

据了解,我区对201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类人员的奖励缴费补贴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139元调整为153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具体为: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3月10日,记者从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我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医保补贴登记和年审开始,自即日起至6月30日,市民可携带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年审,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针对银川市独生子女保健费,按照相关规定,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每人每月发放2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初次登记时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失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并办理一卡通账户。往年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费的家长,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到居(村)委会年审即可。

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医保补贴按照相关规定,城乡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参加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档标准由政府补贴。凡银川市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家庭,孩子及父母参加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初次登记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年的医保缴费凭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并办理一卡通账户。往年已经领取医保补贴的人员,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独生子女证原件到居(村)委会年审即可。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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