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独生子女费政策
条例明确,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且落实绝育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费。条例规定,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记者了解到,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修改了关于对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行政处罚。条例规定,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据了解,新修订通过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海南省每月补给30元“独生子女费”20年未涨,本应成为国家和当地政府鼓励公民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国策的手段,如今形同“鸡肋”已无实际意义,根本起不到应有的鼓励作用,建议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海南省每月“独生子女费”标准。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发证之日起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第四十二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民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根据条例中所说“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也就是说每年夫妻双方各自在工资中领取独生子女费180元。在当前海南的物价水平下,每月30元不够买1包儿童尿不湿,不够买1包国产奶粉。《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在全国各地纷纷调高每月独生子女的补助费用,建议我省重新制定“每月独生子女费”奖励标准,使之成为促进我省人口均衡发展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