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基本条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1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二、奖励标准
(一)从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二)1月1日以前退休,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三)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家庭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待遇。
三、奖励金发放方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二)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三)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单位审批确认。
3.县级备案。
(二)其他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2.居民委员会评议公示。
3.乡级初审上报。
4.县级审批确认。
独生子女保健费相关规定
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负担,双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