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1月1日起施行,届时暂住证将失效!武汉警方提醒持有暂住证的市民,需尽快前往属地派出所换领居住证。
根据1994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的暂住人口和留宿、招用暂住人口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出租房屋的房主、居民住户的户主,均应遵守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华侨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自治区内暂住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苏木、乡、民族乡、镇和市居住三日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随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的;
(二)探亲、访友、旅游、治病、寄读的;
(三)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驻自治区、盟市、旗县办事机构中工作的;(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聘用的;(六)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回家的;(七)因其他原因暂住的。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的主管部门,劳动、工商、房管、城建、计划生育等部门和银行,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暂住人口,分别实行登记管理和发证管理。
第六条不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按下列规定实行登记管理:(一)暂住人口须凭户主《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办理暂住登记;(二)暂住在居民户中的,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应申报注销。离公安派出所较远的嘎查、村,也可向嘎查、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三)暂住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的,由所在单位的人事或保卫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住地公安派出所应督促检查;(四)居住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的,由留住单位按有关规定查验证件,办理住宿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五)劳改、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或请假回家暂住的,须由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在到达住地二十四小时内,向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第七条从事劳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按下列规定实行发证管理;(一)暂住人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应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二)申领《暂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