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级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单位:万元/辆 | |||||
车辆类型 动力类型 | 乘用车 | 客车(车长L:米) | 专用车(货车) | ||
6<L?8 | 8<L?10 | L>10 | |||
纯电动 | 0.9 | 1 | 3 | 5 | 1.5 |
混合动力 | 0.5 | 1 | 2 | 3 | |
燃料电池 | 5 | 10 | 7 |
补助对象:
2017年介绍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根据所在设区市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额,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补助范围。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补助范围。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1、购车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下达。本年度根据按各设区市上报的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计划预拨部分省级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和使用情况及当地补助标准统筹拨付给购买者。
2018年上半年,对2017年纳入各设区市(包括所辖的县(市)、区)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本通知规定标准进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多拨的结转下年使用,少拨的予以补足。
2、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按年度拨付。2018年上半年,省财政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各设区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实际推广应用情况(纳入各地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国家标准折合为标准车)拨付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省级财政购车补助资金清算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请工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