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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差旅费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差旅费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8 11:43:43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印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是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二是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三是明确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市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有关标准执行。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四是加强费用报销管理。报销差旅费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和在本市区域内外出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不超过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

  五是建立公开和报告制度。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出差公开制度,定期通过单位内部网站等公开非涉密公务出差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建立差旅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差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10月20日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综合考虑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自1月1日起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根据《通知》的内容,此次调整了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部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司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

财政部指出,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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