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15 22:54:18

 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为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区人社局当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对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在享受两项补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指南: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

  1、补贴对象及期限

  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城镇“4050”人员(申报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

  (2)城镇低保人员;

  (3)“双零”家庭人员;

  (4)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5)城镇残疾人员;

  (6)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7)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申报时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

  对公益性岗位吸纳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人员、“双零”家庭人员,在享受两项补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2、补贴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公益性岗位为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计算,其中医疗保险不含每月医疗救助金5元,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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