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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咸宁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发布时间:2023-09-21 11:20:22

来源网络,仅供参考,消息为保障咸宁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统一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的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有关规定》(成政办发[2013]13号),结合城改项目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泉塘村一组城中村改造项目、老中心医院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白茶城中村改造(大润发购物中心)项目、滨河东街旧城改造项目、大畈村五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泉塘村四组片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等六个项目。以后经批准列入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遵循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咸宁市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征收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协商选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评估报告结果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2、公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产权置换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就地或异地还建安置。

  2、以经实测确认的面积为准,住宅房屋按不超过1:1.2比例确定还建房面积,商业用房按1:1的比例确定还建房面积。

  3、还建房面积大于应还建面积的,在1O?。以内超出面积部分,按还建房开发成本价由被征收人补交房屋差价;超过10?。以上的还建面积,按周边区域同等楼层和同等户型的销售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交房屋差价;还建房面积小于应还建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拆迂评估价补偿面积差价。

  4、还建房交房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商品房(毛坯房)交付标准。

  (三)其他补偿:

  1、搬家补助费

  每户按80O?10OO元包干(含二次搬家费),由各工作专班根据被拆迁人房屋面积大小酌情考虑。

  2、过渡安置补助费

  ①过渡安置时期:由各工作专班根据项目拆迁还建实际情况确定。

  ②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每户按800?1000元/月发放,由各工作专班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

  (四)移线移机补助费

  1、固定电话迁移补助费:凭上月缴费票据按354元/部标准补助;

  2、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凭有线电视使用证(或上月缴费票据)按300元/户标准补助;

  3、宽带网拆除补助费:凭用户使用证(或上月缴费票据)按174元/端口标准补助;

  4、空调拆装补助费:分别按窗机150元/台、分体机225元/台、柜机300元/元标准补助;

  5、热水器拆装补助费:分别按太阳能热水器450元/台、其他热水器按150元/台标准补助;

  6、电表报装补助费:已装供电“一户一表”的,凭相关证明,每块单相电表补助400元,每块三相电表补助700元;

  7、供水设施拆装补助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8、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还建房供电、供水报装到位的不予电表报装补助费和供水设施拆装补助费。

  四、城区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享受本市出台的棚户区改造相关优惠政策。

  五、各工作专班在具体征收工作实施过程中,若存在需协调的其他事宜,及时报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指挥部审批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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