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泰安市乡村教师补贴标准,泰安市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

发布时间:2023-09-22 02:39:06

泰安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把发展乡村教育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造就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教师队伍,为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师德为先,立德树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充分发挥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

(二)创新机制,强化补充。拓宽乡村教师来源,畅通大学生、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的渠道,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积极投身乡村教育事业。

(三)提升质量,提高待遇。加强培养培训,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地位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四)县域统筹,重点突破。积极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县域统筹,完善促进城乡校长教师交流均衡配置师资长效机制、教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和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坚持不懈地用武装乡村教师头脑,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深入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认真学习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开展“五化五星”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创建和幸福教育党员领航行动活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市教育局负责)

2.高度重视师德校风建设。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要求,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行全员育人、全科育人,提高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宣传乡村优秀教师的业绩,充分激发乡村教师的工作热情。坚持依法治教,引导乡村教师严格遵守廉洁从教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执教。加强师德考核,严肃查处失德失范行为,在教师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市教育局负责)

(二)健全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

1.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源统筹配置和管理功能,加强县域内教师调配交流力度,制定师资配置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的具体措施。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定期核定教职工编制。达不到标准班额的村小学、教学点,按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落实农村学校机动编制政策,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乡村学校急需的学科教师。中小学有空编的县(市、区),要按照中小学申报情况足额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及时招聘教师,严禁有编不补。中小学现有编制总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总量的县(市、区),可在县域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部分事业编制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师,县域内难以调剂的,在市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中小学满编超编的县(市、区),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乡村学校实际需要,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建立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对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满编超编乡村学校予以补充。乡村学校使用临时周转编制的管理方式与城镇学校相同。妥善解决公办幼儿园、成人教育中心等机构人员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及提前离岗、长期借调人员等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问题。(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完善教师招聘方式。从起,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不分城区、农村学校岗位,统一招聘、统一分配,并向乡村学校倾斜;也可按学校组织招聘。要按照教师专业标准和任教学科设置考试科目,重点考察教师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招聘时间,一般每年3月底前启动报名工作,6月底前完成招聘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和学校探索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等方式招聘教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3.实施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按照国家课程改革和开齐开足课程的需要,各县(市、区)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全面测算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现状,启动乡村学校音体美、信息技术、英语等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用2年时间补齐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4.开展大学生乡村学校支教。积极安排师范生到乡村学校实习支教,并为其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的生活补贴(享受省财政困难县实习支教大学生生活补贴的除外),所需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支付非财政困难县(市、区)实习支教大学生适当生活补贴。继续做好“三支一扶”支教工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完善城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

1.大力推进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要求,加大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工作力度。乡村学校校长岗位空出后,一律在县(市、区)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副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对参加交流轮岗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在有关评先树优活动中优先考虑。(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大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力度。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要求,完善政策机制,制定计划方案,分年度按规定比例完成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任务。其中,城镇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中,特级教师和县级以上名师、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等要占一定比例。将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工作经历作为评聘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对参加交流轮岗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在有关评先树优活动中优先考虑。(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优化乡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配齐学科教师,实行学区教师资源统一调配,实现优质师资共享。在学区内推行音体美、信息技术、英语等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走教,由学区统筹协调相关学校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鼓励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特级教师和省、市、县级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支持鼓励身体健康、近期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继续做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对到乡村学校支教的泰山名师、泰山名校长、泰山功勋教师、泰山功勋校长等,市、县财政予以补助,市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支付县(市、区)适当补助。认真做好省对义务教育学段跨县(市、区)支教教师和到乡村学校支教的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及退休教师等人员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改革完善乡村教师培养模式。

1.完善师范生定向培养。鼓励县(市、区)政府与省内师范类高校开展校地合作,联合培养培训乡村教师。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做好省免费师范生全科教师培养安置有关工作。鼓励引导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免费师范生,学生毕业取得教师资格并经考察合格后,安排到乡村学校任教。(市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大力促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

1.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加大中小学师资培训对乡村教师倾斜力度,市、县两级统筹安排资金,积极支持乡村教师培训。加强乡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实施中华传统文化乡村教师公益培训计划。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实施送教下乡培训计划。组织由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等参加的送教下乡培训团,以志愿服务方式,采取送教下乡、送培上门形式,对乡村中小学校长和教师进行培训。(市教育局负责)

3.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适应“互联网+”新形势,实施农村教师信息技术提升工程,加大乡村教师教育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力度。深入开展“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推进城乡教师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市教育局负责)

4.建立城乡一体化教研制度。完善市、县(市、区)教研员定点联系乡村学校教研制度,全面实施县(市、区)教研员包扶乡村学校制度。以学区为单位完善乡村学校集中教研制度,努力提高教研质量。引导城区学校与乡村学校组建教研共同体,支持乡村教师参与城区学校教研活动。依托泰安市智慧教育云平台,开展城乡教师同步教研同步课堂活动。加强名师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名师工作室吸纳培养乡村教师的功能。(市教育局负责)

5.建立城乡学校发展共同体。城镇学校和乡村学校采取“1加1”或“1加多”方式,形成城镇学校与乡村学校手拉手共同发展运行机制和同步考核捆绑式评价机制。城乡学校统一教学计划、教学管理、校本研训,同学科教师建立教研、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活动等协同教学与资源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市师生成长联盟、课堂改革联盟的辐射引领作用,切实提高乡村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市教育局负责)

(六)完善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1.调整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乡村教师人才队伍结构变化情况,调整优化乡村中小学岗位设置比例标准。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基础上上浮1-2个百分点。健全完善区域内中小学教师岗位“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教师跨校(学区)竞岗工作,引导师资有序流动,激发教师队伍活力,促进均衡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

2.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乡村学校教师和城镇学校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和生活保障水平。

1.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乡村教师工资,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政策。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作为县(市、区)级事业单位派驻乡镇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享受当地乡镇工作补贴待遇。研究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根据教师居住地与执教的农村学校距离,由学校适当发给交通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依法为教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公办乡村学校缴纳的教师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可由同级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落实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足额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2.妥善解决乡村教师住房问题。落实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逐步提高乡村教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规定上限。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购房贷款条件,利用消化库存商品房的有利时机,支持乡村教师使用公积金贷款、低息贷款购买住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乡村教师居住或工作地点,统筹就近就便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市财政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教育局负责)

3.启动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妥善解决乡村教师特别是新教师、交流轮岗教师及实习支教师范生等居住问题,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府可通过在学校或乡镇驻地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周转宿舍,也可利用清理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现有校舍改建;需要新建的,按照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和水电暖齐全的标准,在乡镇学区驻地建设,山区、湖区及偏远学校也可在校内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八)建立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1.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各级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优秀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县(市、区)要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学校倾斜。认真落实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选拔乡村学校计划单列规定要求。(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实施乡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计划。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每个学区设立1个特级教师岗位,实行任期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竞聘上岗,所聘特岗教师聘期内享受特级教师补贴待遇。各县(市、区)要制定乡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计划实施办法,5年内为每个学区配备1个特级教师岗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主动倾听乡村教师心声,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营造更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鼓励工会等群团组织主动协调帮助乡村教师,特别是乡村青年教师解决好婚恋等现实问题。(市教育局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的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配合,齐心协力做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健全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市、县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经费保障,健全教育经费分担和成本补偿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加强考核和监督,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市政府定期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并于6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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