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

安康市乡村教师补贴标准,安康市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和补助计划

发布时间:2023-09-19 05:41:18

各县区教体局、财政局,高新区社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陕教人[2014]73号),现就我市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是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教师的关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师交流轮岗、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从春季学期起,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的镇、村和教学点教师(含特岗教师),不包括县城所在地学校教师。具体实施范围由各县区按上述原则确定。

生活补助是针对乡村教师工作岗位的补助,不计入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教师在岗时享受,离岗后自然取消。在编不在岗和在岗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等不享受生活补助,“三区支教”等享受国家其他政策补贴人员不在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坚持“省市统筹指导、县区自主实施”的原则。各县区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给予综合奖补。

(一)省市统筹指导。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省级加强政策指导,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中增列综合奖补资金,对已经实施义务教育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县区给予奖补,综合奖补资金可以由县区财政统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的相关支出。市级加强督导协调,推动各县区加快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二)县区自主实施。各县区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补助范围和对象、补助标准等,统筹落实资金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及时落实到位。建立“按艰苦边远程度分档补助”的乡村教师补助政策,重点向村小和教学点、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倾斜。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是否纳入补助范围由各县区自主确定,并承担所需资金。各县区原出台的边远地区教师相关补助政策应统筹实施,不得因实施生活补助政策而取消或降低补助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摸底统计。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摸清本地区农村学校具体的地域分布、教师岗位、人员编制、在岗教师人数及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科学确定本地享受补助乡村教师数量。

(二)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区要根据中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综合所辖镇、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状况,充分发挥补助政策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的作用,科学制定本县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的实施办法。各县区实施办法请于3月底前经市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不得因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而减少乡村教师合法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加强发放管理。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要按时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减少中间环节。要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情况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应主动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学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对实施方案、享受补助人员、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公示,教育部门网站要开辟专栏对教师申领情况进行常年公示,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阳光运行。省、市财政、教育部门将定期对各县区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贴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分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安康市教育局安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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